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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的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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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SAuJFI 发表于 2009-6-14 22: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拆迁力度的加强,一方面使得涉宅基地纠纷呈现57%的增幅,另一方面也由于新问题、新形态的出现,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难题。锡山法院对此进行专项调研并提出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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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_/ N9 M( \& b/ W1 T9 W  涉宅基地纠纷的新问题:1、非法购买宅基地房屋后的私自加盖行为成为审判“拦路虎”。审判实践中,大量的非法购房者会在原有房屋基础之上私自加盖,如果简单地判决合同无效,两个建筑物在物理上的不可分性和法院对上层“违建”的无处分权就会产生矛盾,审判易陷入两难境地。2、冒用进城务工兄弟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产权界定问题困难重重。在自身住房需求和近期拆迁利益的驱动之下,农村居民冒用进城务工兄弟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务工人员返乡申请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一方面返乡人员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因他人冒名行为而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冒名申请者的建房已是既成事实,对于该房屋的处置成为法律难题。3、“入赘女婿”离婚后申请宅基地所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一种情况是入赘外地的女婿离婚后迁回原籍,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另一种情况是入赘到本村的女婿离婚后仍留在本村单独成一户,并申请分得宅基地。此类案件由于受到两种因素的影响而矛盾突出,调解难度极大。表现为:一是农村中歧视入赘女婿的落后思想导致其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受到重重阻挠,二是征地拆迁中土地的升值使得其他村民不愿分享土地利益。4、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假借离婚分户申请宅基地,进而骗取拆迁款的问题严峻。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婚姻观、诚信观,妨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能使当事人“弄假成真”,引发后续的婚姻关系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从而形成不稳定因素。; p- J- 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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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b) {- _8 P, I, L  相关对策:1、严把审批关,规范基层组织对宅基地审批权的行使。一是加强对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尤其在第三人代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有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户籍身份证明和代理办理申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加强合法性审查,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原则,防止变相的“一户申请多宅”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合法的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分配宅基地,杜绝“同事不同人”现象的发生。2、强化调解措施的运用。一方面要注重引入村委会、本族长辈等优势调解力量,充分发挥其在调解农村纠纷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丰富调解的方式和层次,将乡情与礼法结合,有针对性的推进调解工作,以庭前、庭中和庭后为三大节点,有力掌控调解的节奏和层次,确保调解效果。3、在立案环节扎口,实现案件分流。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与特定时期的政府政策具有高度相关性,单凭法院一己之力来解决存在较大困难,相比之下,相关行政部门拥有更多优势调解资源,应当在立案环节统一扎口,将目前法律无法解决的纠纷直接引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案件“阻滞”在审判环节,保证矛盾化解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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