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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负面报道──从哈尔滨警察与大学生互殴一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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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l181 发表于 2009-6-14 22: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一兄弟对我说:《东方法眼a>》上有一篇有害新闻,能否删去?忝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有害新闻非常敏感,《东方法眼a>》上不允许出现违反法律、与构建和谐社会a>不吻合的文章。听到我的表态,他告诉我是一篇关于“哈尔滨六名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新闻:哈尔滨有关单位要求我省公安机关帮助删除,以免影响警察形象。听到此,有点哑然,也有点感慨。: _! Q% V$ n4 O) n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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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0 s5 r$ Z, `- Z9 l5 C$ i  于是,对他说,如要封杀该文,请以正式法律文书通知,说明封杀理由。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a>规定:行政机关删除他人网站的文章应该说明理由,出具法定文书,不能以电话通知代替法定文书。否则,将有损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不利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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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W! C0 N, ~' J8 r; V% f  之所以与这位兄弟讲一些大道理,一是,他不是学法律的,适当地对他洒点法律毛毛雨,有利于他今后依法行政;二是,最近,不断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删去网络文章的通知,理由是这些文章是负面、有害新闻,影响政府形象。三是,如果权利对权力一味地退让,不仅不利于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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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时间,曾接到江苏省政府新闻处工作人员的电话,内容是请求删去一篇关于“辽宁警察进京后抓记者”的文章。我对他说:人民网a>、新华网a>,都公开报道此事,难道也是负面新闻?他解释说:辽宁省政府以公函的形式请求江苏省政府协助,删除江苏省内关于“辽宁警察进京抓记者”的网络文章。作为兄弟单位,只能勉为其难。鉴于该同志态度诚恳,顾及其他原因,遂将此文删去。* ~. I) ~6 R) C9 a5 u$ |9 _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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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删除“辽宁警察进京抓记者”的文章,但不等于认同他的观点与做法。兄弟单位相互协助是应该的、正常的,但绝不是无原则的协助、不允许假协助之名,为对方文过饰非。否则,公权力难免成为特权人物打压民主、打压异己的工具。. K' F. I% v! U( y1 t,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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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要求删除网络文章是在打击有害新闻的名义下进行的,那么,何谓有害新闻?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能否将“彭水诗案”之类不利于地方领导的文章归类为负面新闻、有害新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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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r. k/ w& r: k: Q' W- `  在法治社会,判断一篇文章是不是有害新闻、负面报道,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没有违反宪法与具体部门法规定的新闻、报道,不能称之为负面新闻、有害新闻。如果不以法律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而是以某个人、某个机关的意志为判断标准,结果只能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果如是,岂不与法治大道逾行逾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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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新闻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应该做的是:及时公开事件真相,避免民众合理怀疑,防止小事件引发大问题。积极、主动、依法应对新闻事件,处理新闻事件的程序一定要公开、透明,邀请民众与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处置新闻事件手段要恰当、强制措施要慎用。应该说,在哈尔滨警察与大学生互殴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的做法是得体的,处置是有力的,但请求其他单位协助删除网络上相关报道的做法,(如果情况属实)又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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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是个江湖,是一个聚集民意的地方,对正当的网络民意只能引导,不能封堵。不分青红皂白地封杀网络民意,不仅没有法律根据,技术上并不可行,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封堵网络民意,不利于民主精神的弘扬、不利于公平正义的维护,不利于和谐社会a>的构建。“瓮安事件”前车之鉴不远,我们应该从中警醒。当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文章应该依法封杀,绝不手软。4 h7 A/ @5 Y% \3 {4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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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已为千百年的历史所证实。敬爱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高度关注网络民意,党和国家领导把网络看成是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胡锦涛总书记做客人民网a>,亲自回答网友的提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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