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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资”带来的“不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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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 发表于 2009-6-18 12: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国家出台了“阳光工资”改革措施,此措施实施后,对缩小工资差距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市应该肯定的。但也带来一些“不阳光”的后果,值得引起注意和改进。7 G0 @6 z! e& L( D" 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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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阳光”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阳光工资”后,取消了原有的长期形成且卓有成效的目标考核奖励、表彰物质奖励等,客观上造成干多干少、干孬干好、干与不干一个样结局。体现在人民法院系统更为明显,出现干多的不如干少的,干少的不如不干的结局。因为案件办得越多,差错概率就越大,受处罚或被投诉就越多,什么事不干的,反而落个好人。这样一改,好像一下子又回到了改革开放前那种吃“大锅饭”,搞绝对平均主义局面中,恐怕这绝不是改革措施出台的初衷。) U) Y3 y' c+ T9 m8 \

* j( W4 v4 l+ ~7 }, A2 g4 q( V  G  二是给管理工作尤其是基层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新形势下,基层的管理工作,单靠思想教育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必须辅以经济激励措施。取消目标考核奖以后,目标管理成为一句口号,考核落实成为一句空话,很难再引起大家重视。另外还剩下晋职晋级,只涉及少数同志,对大部分没有可能晋职晋级尤其是一些老同志影响力很小;评比表彰,一个空的荣誉也很难有过去那么大的激励作用。这就给基层领导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形成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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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对价值观提出质疑。多劳者不能多得,少劳者照样多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现象难以让人们接受。长此下去,必将会使勤奋的变懒惰,懒惰的变得更懒,这也是有违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4 e& W, T3 L, ?4 O5 H$ K1 `5 U- U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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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实行“阳光工资”后带来的“不阳光”问题并不难,只要在现有工资基础上加上一块目标考核奖励工资即可,而且这块工资比例不能太小,要能引起工作者足够重视,可占整个工资标准的20-30%。这块工资以单位发放,由单位按季度或年度考核发放到个人,用以充分激励那些干多干好者,惩罚干少不干者,这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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