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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梗荣供述作案经过应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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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car 发表于 2009-6-20 08: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在网民的连续打击下,丹凤公安似乎正面临着信任崩溃,由暴露前的嚣张不可一世,到案情暴露时的仓促应对舆论的张口结舌,充分表露了理屈智弱的一面。笔者现针对有关报道就徐梗荣3月1日供述作案经过的可信性质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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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 }1 y9 i7 d0 N  各大网站据“来自当地官方的通报称:2月28日晚11时,丹凤县公安机关传唤徐梗荣。3月1日早7时许,徐梗荣向警方供述了作案经过。当天,徐梗荣被刑事拘留。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审讯人员立即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抢救,11时,徐经抢救无效死亡。”/ q6 M, S) t% a- p9 l, v6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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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刑讯逼供的样本”阐述事实真相:“3月1日早上7时许,吴明在睡梦中被几名民警按住,送上警车。”“警察似乎是认定徐梗荣和他杀死了彭莉娜,几个人开始审问,说是“我和徐梗荣一起作案杀了彭莉娜,徐梗荣把什么事情都招了,让我继续补充”。“吴明说,他在公安局共待了50多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内,警察一直在审讯,他没能睡觉。”3月3日下午3时许,吴明被放了出来。# y3 d9 \6 m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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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对照,我们就发现,徐梗荣供述作案经过的同时,吴明被警方抓上了警车。这就出现三种可能,一是徐梗荣在刑讯逼供下,在当日上午7时许的确作了犯罪供述,但供述其与另一人吴明合伙作案,所以,此后几乎同时吴明被抓获归案;第二种可能是徐梗荣实在受不了酷刑,只好按审讯人员的要求如实交待 “真相”,承认了是自已独自强奸了女同学a>,但刑讯人员明知他的血型与留在被奸女性身体内的精斑的DNA不符,知道该供述不能定徐梗荣强奸罪,所以在继续对徐梗荣用刑期求徐交出同伙,在徐肚腹尚饱不愿害及无辜的情况下,刑侦人员“似乎是认定徐梗荣和他(吴明)杀死了彭莉娜”,所以,把吴明抓来同步审讯,以提高侦查效率。第三种可能就是3月1日7时许,徐梗荣在刑讯、饥饿、瞌睡等重重威逼下,不求“坦白从宽”,刑侦人员只好另找替罪羊,以求开拓破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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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E' \  h( q. i. U7 @; t  第一种假设可以推翻,如果徐梗荣真的供述了吴明,则吴明拒不交待无疑使徐梗荣的供述被推翻,警方在吴明交待前就不应“似乎认定”徐梗荣和吴明杀死了彭莉娜。但是,“3月3日下午3时许,吴明被放了出来。”吴明被放,说明吴明的犯罪嫌疑被排除,说明徐梗荣没有交出 “同伙吴明”,或者警方知道徐梗荣交待出同伙是被逼胡编的结果。第一种假设排除后,第二种假设,即,徐梗荣承认杀人,而且是孤身作案,也跟着不成立,因为如果徐梗荣承认杀人,凶手已找到,则警方绝不会快活得早觉也不睡,还去把吴明从热被窝中揪出来。抓吴明行为本身证明了警方否认徐梗荣在3月1日早上7时作过单人强奸杀人的供述。所以,只有一种可能即第三种可能,即3月1日早上7时,徐梗荣没有作过参与犯罪的供述,所以,警方抓获吴明、白帆等,将问题“拐弯抹角转到徐梗荣身上”,想从其他同学a>的供述中披露徐梗荣的犯罪事实。# m* E$ W: r! c# i" O$ e( N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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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1 E) f. a  ?# ]( X; J4 H9 ~( [# o2 B  “相比之下,白帆、陈璐、胡世杰的待遇要好许多,”在传讯17到37个小时后,3人分别回家。”该被放回家事实也表明3月1日早上7时徐梗荣没有交待自己犯罪或者与他人共同犯罪,如果徐梗荣承认犯罪但不承认与他人共同犯罪,则警方没理由在徐某供述后审讯其他人,如果徐梗荣供述单和吴明两人实施犯罪,则警方不可能在传讯吴明的同时,又同时将陈璐等人带走让老实交待犯罪行为。“陈璐被带到丹凤县公安局,3月2日上午11时左右被放出。30多个小时的过程中,警察主要问他正月十五晚上干过什么。”不难看出,陈璐是也是在2月28日凌晨前后被警方带走的,“陈璐说,两个警察问了他两个多小时,已经是凌晨3点,又来了两个人,换班接着问。我能感觉得到,他们把徐梗荣作为重点怀疑对象,警察问话都是针对徐梗荣。因为我家在县城,询问我的是丹凤县的警察,其中一人认识我,对我很好,没有打我。问完了就让我睡觉了,第二天接着问。”这说明被审讯的任何人没有人供述徐梗荣犯了罪,而且3月2日即“第二天接着问”表明:警方还是把问话都是针对徐梗荣,仍然是寻找谁实施了真正的犯罪行为。警方寻找犯罪人行为本身证明,警方不认为徐梗荣在3月1日早上做过承认自己犯罪的供述,或者明知他的供述并非出自由意志,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真的已经供述,警方就没有必要在对吴明等人刑讯逼供后还继续对徐梗荣审讯。吴明等没有供述徐梗荣,徐梗荣也没有供述吴明等。2 p2 {2 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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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说3月1日早上7时徐梗荣作了犯罪供述,是为其3月1日刑拘作前提性的铺垫的。这是为什么?因为传唤没有证明文件,在一定时间内又没有释放徐某,所以,警方必须对次日继续关押徐梗荣做出合法的说明,但是,这种说明仍然可能是子虚乌有的托辞。为什么?因为“3月2日曹会玲急忙往回赶,到丹凤时是晚上8时许。她去了儿子的住处,房间已被警方查封,房东证实了儿子的确是被警方带走。她去了城关派出所,又去了丹凤县公安局,但没有打听到儿子的下落。 3月3日上午,徐韩英也回到丹凤,和母亲一起到丹凤县公安局,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还是说徐梗荣不在这里。她们又多方打听,终于确定徐梗荣就在公安局内,就连公安局看门的老人也向她们证实徐梗荣就在公安局内,但公安人员还是不肯承认。 3月4日,徐梗荣的父亲徐和平从韩城煤矿上请了假回到丹凤。这时,公安局终于答复他们,徐梗荣确实在公安局接受审查,但现在还不允许他见家人。”该公安局刑拘不仅未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且在被拘留人的家属找上门时还拒不承认被传唤或被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如此,对于徐梗荣的亲人务必应当向当地公安局强烈建议,要求查看《拘留证》检查上面的未通知事由及徐梗荣的签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徐梗荣出示过拘留证,或者是3月1日后补办的拘留证,就实在有必要戳穿他们编造徐某供述或刑拘的险恶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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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k0 L1 M  L4 M, s! o7 ]: e  有文章报道:“至于具体供认内容和审讯经过,已经随着徐梗荣死亡悄然消失,然而被视为徐梗荣犯案同伙的吴明的遭遇似乎可以作为参照。”笔者以为,疑被人间极刑折磨致死的徐梗荣的父母等亲属,务必不应容忍3月1日“供认内容及审讯经过,随着徐梗荣死亡消失”,一定要穷追猛打,查看徐某的供述内容,哪上边应有审讯人的签字。如果公安局拒绝提供,那么:“你公安局凭什么说我儿子承认犯罪,我儿子被你们折磨你了,还嫌不够,还栽害他强奸了人家姑娘败坏我儿死后名誉,不论我儿子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认的,我们一定要看到警方所称的我儿子3月1日的供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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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u8 ]# W/ u2 l6 c+ j: X. y, A  总之,官方解释3月1日徐某作有犯罪供述,疑为3月1日刑拘铺垫,说明3月1日刑拘则是为避免以刑侦为借口非法拘禁导致公民死亡的舆论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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