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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最高人民法院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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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seweq 发表于 2009-6-21 12: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就想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写出几点意见,又总觉得全国有那么多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轮不着咱说话。可等来等去,总没见有人提,就不断地鼓励熟悉的律师a>们,希望他们写点文章,在网上呼吁一下,可他们也好象是不屑一顾,认为人微言轻,说了也没用。看来只好由我这个平头百姓提笔写这封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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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8 V7 t8 V: ^) J  我想给最高法院提四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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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户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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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号的期限为六个月,续冻为三个月。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这个时间应该是够了。可现在几乎所有的异地管辖案件都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而一审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管辖权裁定提出上诉后的二审审查期限又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由于一、二审法院报送卷宗和裁定后退卷的过程拖拉得惊人,所以,仅一个管辖权异议期间就有可能拖上个一年半载。这样一来,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户六个月的期间就明显不足了,于是只有续冻。而有些银行又要求续冻必须让实施财产保全的法院去人凭执行公务证办理,如此,就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按说当事人缴纳了诉讼费a>和财产保全费,冻结银行帐户应该是法院的事,但冻结和续冻的差旅费还是要由当事人支付的,这个情况在全国都是一样的,目前尚未发现例外。而每次续冻没有个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是做不了的。并且即使如此,法官也是很不情愿出差的,这不仅是因为奇货可居,我在第三个意见中还会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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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U+ D  H& [7 p0 ]5 ^8 _# {  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将财产保全首次冻结银行帐户的时间延长到一年(如果一审提前结束,可依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冻结),而续冻则只需要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当然,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发文解决。这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也节约了人民法院目前十分紧缺的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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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 {, p3 x* _  二、法官的退休年龄需推迟。+ @( a; S* u& S7 h4 j6 m.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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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在的法官退休年龄规定仍沿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规定。事实上法官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法官要有充分地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相比之下,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就浅显得多。; A2 _7 }- @" s  d- Z7 R! |! h-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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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b1 {" ^0 E  对于法官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来说,需要一个漫长的体验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在其工作岗位上要有一个长时期地坚守。就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上来看,法学院一毕业就直接进法院的并不多,有的是做律师a>做不下去了(因为年轻没案源或受不了做律师a>必不可少的窝囊气)才进法院的,这种人一般只能做审判员。有的是因为做律师a>装满了钱袋子,想混个一官半职,过过官瘾才进法院的,这种人往往是因党外人士资格一进法院就弄个副院长什么的干干。还有的就是复转军人以及其他在涉及法律以及与法律有关的单位干得没有滋味了,想弄件儿法袍穿穿才碾转调进法院的。而从乡镇及区县党委书记位置上进法院的往往都是当院长的材料,这些对法律一窍不通或一知半解,只会看领导眼色办事的政客们,对中国法制进步危害最大。在他们眼里,法律就是他们手中的拐杖,想用时就拿过来指这个打那个,不想用时就扔在门后,他们在法院最有话语权。正所谓懂法的没有权,有权的不懂法,中国的冤、假、错案百分之九十出自他们手上。希望中国的法院有一天能把这种人堵在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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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7 V) H* h- D1 ^( @' e  书归正传,我还接着讲法官的退休年龄问题。在外国有不少国家都把法官退休年龄定在七十岁,还有些国家干脆就是终身制。因为法官年龄大了,不仅仅是经验丰富,法律知识牢靠,并且对金钱、美女的渴望也有所淡化,为人处事也多了一些理性,只要真正地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他们是很少敢于胡作非为的。$ x. n, t8 t; D& w/ y2 N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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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在中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七十岁是完全可以做到并且是十分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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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2 e. v2 w$ V5 a+ o* I, q4 C  三、关于执行公务证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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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b* \8 p  ~" J- K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有文件规定,基层法院每个业务庭的执行公务证只能发两到三个。这样一来,往往是庭长和副庭长拥有,而其他审判员罕有。但业务庭庭长往往又是审委会委员,每周开审委会是必不可少的,他的出差经常会受到院里统一调配的限制,特别是在院长不懂业务的情况下,业务庭的庭长就更走不出去了。有些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异地财产保全、续冻及调查取证,就很难安排出时间。有些基层法院就出现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半年也安排不出规法官去调查的情况,更别说在审限内审结案件了。在问及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这种限制性规定时,有的法院解释说,是怕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利用执行公务证胡作非为。: p; G1 ]3 b4 f/ p. {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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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真有这种规定和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和多余的。作为拥有审判权的法官,有没有执行公务证并不是他胡作非为的必要条件,他就是不出去执行公务,只要在审判过程中做些手脚,仍可以“胡作非为”。并且在目前这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极度稀缺的情况下,在执行公务证上作这种限制只能加剧司法腐败。持有公务证的法官可以奇货可居,当事人不去三求六拜他还真“没时间”,而没有执行公务证的法官长期守在办公室,心里也不平衡。长此以往,不产生更多更大的司法腐败才是怪事。% t$ C  `9 ~( e7 R;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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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有资格的法官发一个执行公务证,只会有利于基层法院的工作和司法进步,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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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官的工资待遇保障问题应纳入议事日程。7 c. a4 a5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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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S- Q" g& w  今年年初,当我看到报纸上刊登的河北省阜平县法院的法官张明志10年没有领到工资时,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到了应该解决的时候了。现在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仅工资低,并常常受地方财政的制约,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司法公正是一句屁话。据《法制日报》说,我国每年的公款吃喝、公车消确费以及公款出国旅游的花费在1万亿以上,如果把这些钱节约下来十分之一,给法官长些工资或增加一些办案经费都会十分有效地改变人民法院的司法状况的。况且即使不从这个方面节约,我们国家也不是没有钱。最高法院应积极向中央政府提出意见,让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垂直管理,确保法官的工资和福利,为我们的司法独立打下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不知法为何物的区、乡党委书记进法院当院长的怪事发生,才能让法官过上一点体面的生活,让他们有一种做法官的优越感和自信心,才能让法官珍惜自己的职位,尽可能地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继而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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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3 g! h' ~$ b/ Q+ |  f  我也知道写这篇文章没什么作用,毕竟人微言轻,毕竟积重难返。但最近报纸上老是讲“三个至上”,说得我都有些心动了,觉得自己还是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中国公民,就随便说上这几句,如果说得不够准确,千万别怪罪,念我是一片好心,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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