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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院进京抓记者到法院赴沪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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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lelmlU 发表于 2009-6-21 12: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12月12日《法制周报》报道:2008年12月4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派便衣警察赴京,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抓走,并于第二天刑事拘留。此事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普遍批评杏花岭区检察院有利用职权对批评报道该院的记者进行报复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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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U5 U* [! x7 E5 g$ A+ z  12月11日,李敏代理律师a>周泽已上书最高检,要求最高检撤销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指定,另行指定检察机关管辖。周泽提出,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李敏一案理应交由工作所在地的北京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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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由于李敏曾到山西太原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该院对本案的管辖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不正义,无法摆脱“报复性执法”的公众质疑,也无法令人信服该院办案的公正性。周泽表示,即使最高检作了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向最高检陈明和本案有其他关系,依法自行回避,从而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管辖。这一点,杏花岭区检察院应该知道,而其选择了不回避,难免让人对其程序违法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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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9 b. U$ C( z- H- l$ m  无独有偶,上海律师a>李天天因在浙江金华某法院为一起刑事被告辩护时,因对法院“随意”延期开庭——据说仅仅是因为该案公诉人说有人在旁听席上骂人了,公诉人要求延期开庭——表示愤慨,认为这样做不仅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也是对从几百里外专程赶去参加庭审律师a>的不尊重。由此引起金华某法院的一名副院长亲自带队去上海市司法局状告李天天律师a>。至于这位法院副院长在上海市司法局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上海市司法局会对李天天律师a>作出何种处理尚不得而知,但李天天律师a>不会因此受到上海市司法局的表扬则是没有疑问的。李天天律师a>最好的结局就是上海市司法局对当前律师a>的处境表示理解和同情,对金华市某法院的“告状”不置可否。而最坏的结果则是上海市司法局与金华市某法院联手,将李天天律师a>打倒在地,然后再踏上一只脚,叫她永世不得翻身。不过就笔者对上海市司法机关执法文明程度的了解,上海市司法局决不会象安徽省司法厅那样愚蠢,在人民法院都认为律师a>不存在“行贿”问题时,坚持认为自己有权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不愿意花“银子”的律师a>不共戴天,自己花“银子”上下打点,一定要自己认定律师a>“行贿”吊销其执业证书。古今中外,稍有一点儿理性和人性的领导都会有一些“护犊子”情结,至少不会象安徽省司法厅那样无情无义地把没有问题或问题不大的“部下”往死里整。正象李天天律师a>自己所言“上海,毕竟不是安徽省,上海还是一个比较文明的城市,司法状况要比其他省份强多了”。也可能正因为如此,上海才会产生李天天这样敢说敢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律师a>,这是上海的骄傲,也是上海律师a>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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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了解具体的案情,我无法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赴京抓央视记者的做法发表过多的评论,但我总觉得这个案件至少是不应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的,这不仅仅让人感到因有报复之嫌而使司法不公,更重要的是老百姓觉得他们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去扼杀社会舆论的监督,让更多的人对党和政府仍至整个法律失去信任。2 [1 l  s' P+ m. W

7 b" H1 Y2 B- _- Z' |2 [! x6 r* e  如果央视记者李敏的行为确实象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所言:“我们决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那就放手将该案交给李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样即可“治”李敏的罪,又免去了“瓜田李下”之嫌,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何为呢?否则,无论李敏最终是否被杏花岭区法院判决有罪,杏花岭区检察院都逃脱不了“报复”、“陷害”的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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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金华市某法院,我认为动用公权兴师动众地去上海告一个律师a>也实在有些让人摇头,如果李天天律师a>在贵院确有不良表现,当庭可以指正,如果她不听,可以将有关情况写一份建议书寄给上海市司法局,完全没有必要“亲赴”上海告状,这一趟上海之行决非千儿八百元钱就能打得住的,花得毕竟都是纳税人的钱,为了一个律师a>在庭后的一句牢骚或在庭上一句“不文明”的语言就上纲上线地去告状,不仅让人觉得有些鸡肠狗肚,更让老百姓感到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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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5 H/ J2 d6 F# G  无论山西的检察院去京抓记者,还是浙江的法院赴沪告律师a>,都不可能给我们的检察院或法院带来什么荣耀,那怕记者真的被判有罪,律师a>真的被告倒,最终的结果,都只能是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摸上一把灰,给我们法律添上更加“不公”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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