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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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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黯然销魂饭~ 发表于 2009-6-23 15: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 陈菲)统计法修订草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与上一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围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又增加了一些规定,进行了一些修改。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和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政府统计机构自身也应受到监督,有违反本法行为的也应受到处罚。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另外,针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全国人**律委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另外,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物质奖励。有些地方和群众提出,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也应明确禁止。为此,全国人**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物质奖励”改为“物质利益”。
 统计法于1983年通过,1996年进行了修改。现行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不健全,难以有效惩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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