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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现象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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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 发表于 2009-6-24 21: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无锡北塘法院在审理多起民商事案件中发现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现象,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效率。1 \( z7 t3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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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民事审判庭张啸明庭长分析,其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真正的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务员、军人等特殊身份,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利用其在单位担任职务、掌握业务的便利条件与自己的企业发生交易,从而规避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掌握多个企业、公司,为便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易和向金融机构贷款时的相互担保,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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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q. K4 Y) c6 T: y/ [5 l$ z9 E  “当涉及重大诉讼后,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愿应诉,实际控制人也避而不见,甚至指使企业停工、停产,拖长了法院案件送达、保全、审理的时间。”张庭长认为,该类企业成立后不久,实际控制人往往将有效资产转移,但仍在经营中以该企业对外发生交易行为,造成无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加重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该类企业由于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相互担保的情况,取得了较多数额的银行贷款,一旦涉及诉讼,往往影响到所有关联公司以及为关联公司担保的其他公司,往往由一个单一案件引发成为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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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C6 M' I3 C- [0 ]0 m/ U4 x  北塘法院为此提出了三项对策及建议:首先,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及时辨别企业与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以有力的措施敦促企业积极应诉解决实质性问题,减少案件送达、保全、审理的周期;其次,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企业申报资产、转移资产的审查力度,以有效的执行措施促使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再次,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该类企业相互交易及相互担保的情况,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互通,并应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贷款资信审查的力度及提高贷款安全性的防范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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