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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侵害幼女案适用法律剑指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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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drvl 发表于 2009-6-27 09: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定这个标题颇斟酌了一番,因为关于“嫖宿幼女”与“强奸”的认定尚在专业和民间热烈争议中。笔者从媒体披露获悉,本案“舆论审判”日渐强势,司法争论演变为对立法的质疑,适用法律不经意间步入了误区。9 @2 m6 f' T: V*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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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水嫖宿幼女案”报道中的蹊跷真的不少,这个被称为“丧尽天良”“比杀几个人还严重”的案件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经省领导多次批示才得以侦查,遵义8名民警仅仅通过10天秘密调查取证就得出真相,更具地利的习水警方却一直无能为力。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时称“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案件还没开庭,政法委书记发出指示,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上级法院派员指导一审庭审,司法机关指定律师a>拒绝出庭辩护。刑事过程司法机关似乎都在批示、要求中进行,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已经荡然无存。新闻媒体对习水案给予了充分关注,其中不乏欠缺基本法律常识的报道内容刺激了受众的敏感,让社会转型期压抑的诉求瞬息活跃起来,一场类似于去年许霆盗窃案的“民意审判”迅速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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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乃法治的灵魂。近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直指刑法“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合理性,亦有专业人士试图让最高法定夺习水案选择何种罪名。我国是实施成文法的国度,检察官、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法律,而不能制造和变通法律。本案产生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法条竞合,自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调整。刑法与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之条文、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适用法律应当根据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决定。适用法律只能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焉能横加指摘立法。司法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否则法律的可期待性和完整性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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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 ?/ p  s8 ^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立法与司法是不同的权力运作。媒体报道须受法律约束,舆论须规制于正确的导向。司法独立的地位不可撼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得到同等维护。唯其如此,习水案适用法律才不至于剑走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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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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