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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劳动安全保障有漏洞 盼政府和雇主撑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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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D 发表于 2009-7-4 10: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温下,企盼政府和雇主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资料图
6月25日,郑州市,某报社一41岁男性送报员因为长时间在高温下暴晒而引发了热射病,进而造成脑水肿及多脏器衰竭死亡。“热死人了!”面对高温,这句话常常是人们的口头禅,谁也没当真。但是用关键词“中暑死亡”上百度一搜,竟然发现上万条搜索结果,令人惊心。面对高温的威胁,劳动者有没有一把遮阳伞--酷暑作业的安全保障呢?
针对夏季异常高温,劳动保障部门曾发出通知,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余宇律师认为,虽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了高温作业的三大权益,但是实践证明劳动者很难依此受到保护,立法漏洞和不足,以及用工单位领导们的不够重视,使得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如同“镜中花、水中月”一样无法保障。

首先,高温天气的界定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温差大,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温度标准。如此,只有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厘定标准了,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仅有深圳和重庆两市立法关注此事。2005年,深圳市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其中对高温露天工作作出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保健费。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根据该条例,因高温天气停工期间,停工在一个月内的,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007年重庆出台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其次,劳动者高温维权,无法可依。一旦出现此类投诉,劳动部门往往只能依据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高温作业仅指“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非露天作业高温防护措施”,而对处在炙热的太阳底下的露天作业仅是这样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此条例用于今天,显然不足。

另外,《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论及与中暑相关的问题时都只是片言只语,语焉不详。
第三,余宇律师认为,法律保障劳动者“高温权益”是劳动安全保障最重要的方面,但是,我们呼唤法律保障的同时,更要呼唤用工单位领导们的爱心。再好的制度,也不可能自觉保障特定人的权益;而执行人的爱心却是最重要的保障。君不见任凭老板如何不良,诸多员工都不敢言甚至不敢怒,为何?因为一旦得罪了老板,非但维不了权,而且极有可能被“炒鱿鱼”。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今天,员工们有几个敢拿自己饭碗开玩笑?

总之,余宇律师认为,呼唤“高温权益”,不能仅仅止于呼唤,而要做。政府要做、用工单位要做。政府一定要加快与此相关的立法进程,尽快从法律层面上对“高温权益”予以强制性界定,对用人单位形成强制性约束。作为用工单位,无论是否被戴上了“紧箍咒”,都发自肺腑地爱自己的员工,自觉帮员工们避暑降温。只有这样,面对越来越毒的大太阳,劳动者才能真正拥有一把清凉的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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