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的相关报道,工信部日前发出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以及进口计算机必须预装一款名为“绿坝-花季护航”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工信部为此花费了纳税人的4170万元钱。而且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陈英副司长接受CCTV采访时还说,工信部正计划每年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绿色上网软件。这些信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电脑预装绿坝有利于青少年成长而为工信部的此举叫好,也有人怀疑电脑预装绿坝软件可能侵犯上网人隐私而持批评意见,还有人质疑绿坝软件的过滤效果。但是,笔者认为,工信部这一滥用权力的举动已经涉嫌行政性垄断,因而更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9 o( g- t- F6 I7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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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性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E/ D6 I+ x9 [9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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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这次强行安装绿坝软件,没有要求电脑用户花钱购置绿坝软件,是否符合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呢?判断工信部采购绿坝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性垄断,就看工信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性垄断的三个条件。根据经济法学相关理论,行政性垄断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条件(即主体是否是具有行政性),二是行为违法性(如果行政性主体的行为是依法实施的,那么就不能构成行政性垄断),三是行为危害性。判断工信部的这次采购绿坝行为是否是是行政性垄断行为,需要对照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y$ y6 E" F! Q& c0 F7 W: U
$ X! r1 c# G+ L: e, L- L- | 首先看主体要件。工信部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也是一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a>的行政机构,因而在主体上是符合主体行政性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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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 U3 n2 X2 W* y/ i6 x 其次看行为违法性要件。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工信部的这次采购行为是否违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如果工信部采购软件是为其自身办公需要,则其评判标准应当是《政府采购法》。工信部这次花费4170万元巨资所购买的软件不是为自己使用,因而不是工信部办公需要,因而就不能仅用《政府采购法》来评判了。第二,如果工信部采购软件的行为不是自己使用,那么其评判标准与依据至少有两个,一是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工信部的职责要求。工信部的所有经费都来自公共财政资金,也即是纳税人的钱;既然工信部所花费的公共财政资金,那么必须符合工信部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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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I' G2 n8 `. `! ^( ?, j 工信部使用公共财政资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工信部只能在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责时才能够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二是工信部在履行职责时所花费的公共资金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注意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能浪费。根据《工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工信部共有十五项职责或职权;那么工信部这次采购软件的行为是为了执行那一项职责呢?如果这次采购软件的行为与工信部的职权无关,那么工信部这次动用4170万元巨额公共财政资金的行为就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从而符合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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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看行为的危害性。构成行政性垄断行为,不但要求行为的主体符合行政性特征、行为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还需要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尤其是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危害性。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没有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即使符合前面两个条件,依然不能构成行政性垄断。工信部这次采购绿坝软件的滥用职权行为,不只是导致本来就吃紧的公共财政资金被消耗了4170万元,不只是所采购的绿坝软件在过滤功能方面不完美而导致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更主要的是工信部这种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了过滤软件的市场格局,从而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其危害性不可轻视。# B2 ^; F2 K1 C+ ?& D7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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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分析看,工信部的这次采购行为既超越了自身的职权,同时又有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之嫌,确实不够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