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意外(不出现上诉、抗诉情形),邓玉娇案已经尘埃落定。$ p8 n/ x* P. f. P2 x*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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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在罪与非罪的尖锐争论中,在如波涛汹涌的舆论声讨中,我本无意发表个人的看法,因为作为律师a>,我深深知道,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讲,没有看到证据的分析和言论永远不值得检验。但当我看到90%的网民都满意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而有的律师a>或其他专业法律工作者仍然固守无罪的判断时,我不得不吐出压抑胸中很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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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我绝对支持法院的判决,因为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顺应了民意并符合首席**官有关法院判决“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标准(在我看来那种认为邓玉娇符合无限防卫权的看法无疑是脱离证据的纯粹的法律分析);我也绝对服从法院的判决,因为她代表了法律的尊严,是我们虽可评论但应绝对服从的决定,还因为她构成我们登上法治殿堂的一级哪怕微不足道的小小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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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想表达的看法很多,但我只想说一说被人忽视的细节:? 是谁启动了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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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 B- B8 n0 e1 b! ]* H @ 本人用尽搜索引擎,都没有从相关网络报道中找到答案。唯一与邓玉娇的精神病有关的报道是当地公安机关主动对邓采取措施,强制其到精神病院进行观察和等待鉴定。; n9 `6 A R! ]- f$ D; c8 K) m9 ?
2 }. ]% T9 b) e- t 如果这个报道属实,则本案关于精神病鉴定程序如何启动的问题就变得非常有趣了。我们记忆犹新的是上海杨佳袭警案和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中的一个共同特点:被告人的律师a>或家属不断提出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而被司法机关拒绝,而在本案中司法机关委托了两家权威鉴定机构对邓玉娇是否有精神病进行鉴定,我们却看不到谁启动了鉴定的相关报道?!' `7 v. Q2 R( q/ A8 _* w
! d) q! L; ^. y2 N$ N 同样被媒体和网民关注的不同案件,在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上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会让人基于怀疑主义的立场,提出至少两种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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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什么同时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不一致如果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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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 d+ ~% O 第二,是否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委托鉴定?如果是,这种委托与媒体和网民对公安机关主动采取措施对邓玉娇强制进行精神病观察的指责有无关联(有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强制进行精神病观察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和不妥当的)?这种委托和媒体与网民要求无罪释放邓玉娇的强烈诉求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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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人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只不过体现了个案的公平,而程序性权利能否保障关涉所有公民的利益,邓玉娇被释放了,张玉娇、王玉娇…… 能否得到同样的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