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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机长辞职被判赔偿154万不服 再上诉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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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xie 发表于 2009-7-7 10: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7岁的机长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了所在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因此向张某索赔154万余元,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面对这笔天价赔偿金,张某会同意支付吗?这笔天价赔偿金都是什么费用?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张某赔偿航空公司154万元。

机长辞职遭巨额索赔
张某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飞行员、机长。1994年10月,张某到福建航空公司工作,1995年10月,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福建航空公司委派张某到新西兰帕默斯顿进行飞行驾驶培训,张某回国后须为公司服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0年,如果张某在这期间违约,要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提供的出国费用。1996年,张某学成回国,开始为福建航空公司服务。1998年,张某与福建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工种是航空飞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10月份,福建航空公司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注销,在原福建航空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次年,张某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因为工作出色,张某在2003年被任命为机长。
2007年2月2日,事业正如日中天的张某忽然向厦门航空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2月8日,厦门航空公司复函给张某,表示张某应向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提出辞职。但张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了单位,之后几天,张某被注销空勤登记证。

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厦航福州分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张某支付厦航福州分公司违约金80万元,赔偿金74.4万元。
对于裁决结果,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机长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张某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95848元、赔偿培训费用744044.88元。

据悉,张某的培训费用包括1次养成训练,10次国外模拟机训练、8次国内模拟机训练和进修硕士学位,为此,厦航福州分公司(原福建航空公司)共支付了115万余元。

张某对法院审理的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近年飞行员辞职事件
2004年7月 东航江苏有限公司两名飞行员提交辞呈,各赔偿100万元后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10月 国航西南分公司机长李建国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800余万元,最后由后者加盟的民营航空公司承担300万元“转会费”;
2004年11月 海航一名飞行员提出辞职,转签鹰联航空(民营航空),鹰联航空支付100万元赔偿款给海航;
2006年11月 东航总部与东星航空(民营航空)签订协议,22名飞行员“转会”东星航空,每人“转会费”210万元。 (任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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