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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开造假名单”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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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雅 发表于 2009-7-8 18: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新京报社论
重庆高考生伪造民族身份,骗取加分事件,并没有平息,虽然石柱县副县长因此受舆论抨击,高考状元何川洋失去进入北大的机会。但他们只是重庆31名“假民族考生”中的一部分,重庆市联合调查组依然拒绝公开造假的其余29人。舆论也因此没有平息。

新华社此前发文质问,不对外公布造假者名单,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联想和揣测:没有被揭穿的造假考生,有没有更深的背景,更多的腐败现象和幕后交易?而7月6日《广州日报》也报道,此次查出6名虚假民族考生的巴蜀中学一位老师表示,“该校学生的父母,大多非官即商,很有办法”。这些信息不禁让人质疑,“不公开”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或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而在此次的重庆加分事件中,那些弄虚作假的考生,已使其余考生的“切身利益”和高考录取的公平受到损害,所以公开名单理所当然。

因为“加分门”的“流行”,去年巫山县的高考文科状元龚余失去上北大的资格,去年的重庆文科状元刘超然也差点没上成北大……不透明的“加分门”,必须让它晒晒阳光,才能还当地数以万计的考生一个公道。

重庆如今对舆论要求公开名单的呼声不理不睬,看来,由当地自动进行改正,已是近乎奢望。那么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生或其他公民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造假名单信息;政府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而不是个别“调查组”可以自行决定的。重庆相关部门若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那么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应介入,责令改正,并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维护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

实际上,重庆“加分门”发展到目前,已经不是一个高考生加分、录取问题,而是一个公共事件———政府应向公众证明公权力运作的公正,乃至公务员自身的廉洁,补救之前个别公务员的徇私舞弊给社会公正带来的损害。

也就是说,除了公民个人、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适时介入,对于“加分门”中可能存在的公务员渎职、腐败的行为,司法部门也应有所作为。
查阅有关法律,虽然刑法第41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只是针对招录,并不适用于“加分门”;但“加分门”中涉及户籍和学籍管理的多个部门,肯定要依赖关系打通环节,人们有理由相信,另外的29人也同样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甚至是赤裸裸的权金交易,可能涉及渎职犯罪、贿赂犯罪。面对如此多的“线索”,司法部门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追查“加分门”中可能的腐败犯罪活动,即使经查实后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也算是给民众一个交待,而不是让“加分门”自此不明不白地被人遗忘。

何川洋父母当年为其改变民族成分时,才14岁,他不应为此背上十字架。但如果没有公开究责,不给民众一个交待,如果不公正的考试环境还在继续,诚实考生的利益还在受损,那如何杜绝“加分门”?

[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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