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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岂能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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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蓝根 发表于 2009-7-12 20: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项严厉的司法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同样,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这是司法机关必须恪守的执法原则。

然而,据媒体报道,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摄像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对于“不许拍摄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法条,枣阳市法院负责人竟然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法院执行公务原本是公开行为,公开执法也就意味着要接受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因此,公民拍摄法院执法怎么能认为是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实际上,枣阳小区业主在拍摄法院执行公务时,并没有阻拦行为,也没有肢体接触,那么,小区业主就不构成“妨碍执行公务”,这应该是一个很明了的法律问题。

同样,法治社会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对私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公权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作为,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行。可是,对于基本的法理原则,枣阳市法院竟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拍摄法院执行公务的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并大言不惭地说这是法院的“习惯手段”,这显然是人治替代了法治。

由此而言,枣阳市小区业主拍摄法院执行公务,无论是出于好奇心理,还是出于监督目的,并没有妨碍法院执法,就不应受到司法处罚。所谓法院“不许拍摄执法活动”是一个不存在的司法权力,而失去法律、制度约束的权力很容易成为民众的祸害,成为某些权力人物手中的私器。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正义者必须倚仗正义的手段。而正义的手段只能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像枣阳市法院以脱离法律依据的“习惯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实际已构成非法拘禁。对司法机关违法执法的行为,我们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并及时予以纠正。
(沈峰)
·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 院长称是习惯性处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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