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52|回复: 0

东莞2男子开工厂诈骗巨额货物并逃匿被判刑14年

[复制链接]
蜜糖 发表于 2009-7-15 19: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广州7月15日电(记者 孔博)2名男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专门在广东东莞市开设工厂,以诱使供应商供货的方式诈骗货物,在将诈骗来的价值492万多元的货物转卖后,携款弃厂潜逃,并拖欠40多名工人的工资等约10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分别判处2名男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和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和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梁景山、甘洪林密谋采取开厂诱使供应商供货的方式诈骗货物。同年3月,因资金不足,梁景山相继找到陈明生、梁建军与陈和志(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成立东莞市塘厦涌泉塑胶制品厂进行诈骗。梁景山等人商定,梁景山、陈明生、陈和志三名出资的股东不直接管理工厂,而是通过甘洪林、梁建军来管理,并以甘、梁二人的名义承租厂房。为方便诈骗后逃匿,甘洪林化名“洪云”,梁建军化名“王博”。为取得供应商的信任,梁景山、甘洪林还特地聘请了一名福建籍男子充当工厂的“台湾老板”。
同年4月,涌泉塑胶制品厂正式开业。梁景山、甘洪林等人先订购小批货物并积极支付现金货款,以取得供应商的信任,然后采取15天付款、30天付款等方式,逐渐加大订购量及拖延付款期限。从同年5月开始,梁景山等人逐步将骗得的货物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转卖给其他客户。
从5月至8月期间,梁景山、甘洪林等人共诈骗供应商价值492万多元的货物。同年8月,梁景山、甘洪林等人将骗来的货物卖掉后,携款弃厂潜逃,拖欠了40名工人的工资、伙食费和水电费合计约10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景山、甘洪林为诈骗而设立工厂,主观恶性较大,其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重判,遂分别判处梁景山、甘洪林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和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和50万元。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2-29 00:24 , Processed in 0.08005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