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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梁丽案再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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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wanggang 发表于 2009-7-15 19: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须作销案处理
梁丽案因如何论罪、论何罪、该判多重存诸多争议而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梁丽的代理律师,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司贤利处了解到,昨日下午梁丽家属到(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查询案件进度时被检察院方面告知,该案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不便透露,记者随后从梁丽丈夫刘建华处证实了该消息。
至此,梁丽从2008年12月9日案发被捕,至今已超过7个月。“梁丽可能还要被多关一两个月,啥时才能给个说法呢?”除了梁丽家人和代理律师外,许多法律界人士也在静观司法机关如何判决。

为何二次补充侦查,未说明
据了解,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按相关规定,检察院要在最迟45天内,即7月14日前作出是否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的起诉意见书。

昨日下午,梁丽丈夫刘建华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查询案件进度,被一位工作人员告知案件当天已被退回公安机关,刘建华随后从负责梁丽案件的钟检察官处核实了这一消息。“为何退回?”在刘建华的追问下,钟称不方便说,要刘建华等候消息。

2008年12月9日梁丽事发当天就被警方抓捕,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4月30日起公安机关正式开始补充侦查,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梁丽案的侦查办案程序合法,且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尽管公安机关称有证据证明梁丽涉嫌盗窃,但补充侦查直至规定的30天期满时,即5月29日才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司贤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后发现,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问题,警方第一次补充侦查时均已作过调查。获悉梁丽案再度被退回侦查之后,司贤利感觉颇为意外。在司贤利的职业生涯中,尽管有接触到补充侦查的案件,但二次补充侦查,太不正常。

宝安区检察院自5月29日至7月13日,审查起诉期将满之际,又将梁丽案退回公安第二次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须作撤销案件不予起诉处理。

要求取保候审遭拒,无根据?
5月29日,梁丽案被移交至检察机关。5月31日,司贤利受梁丽丈夫所托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书,申请对梁丽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6月2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书面的形式对该申请予以驳回。

对此,司贤利认为取保候审不影响警方补充侦查,不影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书面的驳回申请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驳回原因为不符合规定,至于不符合哪条规定则未予说明。

梁丽案为何被羁押如此之久?对此,刘建华心存疑惑,“不论有罪与否,结论总要有,既迟而不判,又不让取保候审,梁丽到底要被关多久?”
刘建华认为,在未最终定罪的情况下长时间被关押,对梁丽的伤害很大。 (高靖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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