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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康泰文章: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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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量lmn 发表于 2009-7-16 17: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资料图
新华网消息
7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刊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的文章《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现转载如下: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曹康泰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

一、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彻底摒弃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其次,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旧的国家机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土崩瓦解,建立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从《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颁布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施行,新中国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了由多党合作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系的平稳过渡,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得以建立。

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了10多万法学法律人才。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同时,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了很多著作和论文,一些法学刊物纷纷创刊。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恢复和发展法治,确立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权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文革”结束后,痛定思痛,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历史飞跃。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重点抓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三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文革”期间,我国法律机构基本瘫痪。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同时,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得以恢复和建立,全国法律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

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和研究,持续实施五年普法规划。“文革”结束后,受到重创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迅速恢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局面。一个比较完整、以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法学院(系)学位教育为主的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各级法学会、各种法学研究机构、各类法学法制报刊应运而生。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得到快速发展,成果丰硕。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了4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通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民普法工作,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

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环节,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各类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重要立法陆续颁布,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出台,《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律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规353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1993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此后,我国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规范行政执法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力度明显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99年11月,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向重在“治官”和全方位推进转变。

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际经济政治关系。根据《宪法》,先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依据宪法和上述两个基本法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有力推动了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2001年,我国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开始更加主动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外经济关系和经济纠纷,大规模清理、修订、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法治在促进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推进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及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上,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宪法修正案14条,修正条文数是现行宪法4次修改之最,并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制定《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89件(含修改),《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180件。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基本健全。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提出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指明了前进方向。2005年底,党中央在总结我国法治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2007年底,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步入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国务院又先后重点抓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市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在2008年5月颁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法治建设,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中国共产党人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规划和加快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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