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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区白鹤镇原镇长孙军因受贿罪被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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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khlli 发表于 2009-7-16 17: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上海)青浦区白鹤镇原镇长孙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受贿人章某请托,为其介绍工业园区项目、购买东郊建设大楼等,分四次向章某索要钱款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7万余元,上海市检察二分院以受贿罪依法对被告人孙军提起公诉,今天法院一审判决孙军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细线牵出大鱼
现年54岁的孙军,曾任青浦区赵屯镇镇长、白鹤镇镇长,担任过青浦区第三届人大代表。2007年11月25日,青浦区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青浦区白鹤镇镇长孙军有受贿嫌疑。  
该院反贪局主动从房产和存款入手,对孙军的个人资产展开了全面调查,发现孙军在“西郊大公馆”有16号、93号两处别墅,远远超出了孙军家庭的正常收入。此外,购房的资金中有两笔100万,分别以支票和本票形式支付,两张票据都来源于私人老板章某。章老板是一个承接工程的私营老板,业务上与孙军有联络,私下也有来往。
2008年2月某日,侦查员与章某、孙军妻子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章某的陈述,孙军曾经利用镇长的职务便利,为章某在购买商铺、承接工程和购买大楼时“打招呼”,之后向章某索要共计250万元。拿钱后担心出事,孙军又积极与章某多次串供,并伪造投资协议将收受的250万虚构成章对孙别墅的投资款,掩盖受贿的事实。而孙军妻子则说,其曾经向章某借过150万买房子,后来章某又主动拿出100万,连同先前的150万元,共计250万均作为房屋的投资。同日,在接受区纪委调查的孙军也否认与章某有特殊关系,否认为其承接工程和购买大楼“打招呼”,与妻子口径一致。但反贪局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孙军涉嫌受贿罪,正式立案侦查。
孙军到案后,先说250万元是借款,后又说是中介费,仍然妄图以合法的途径解释这笔巨款的来源。孙军在章某买房、接工程的过程中的确起了一定作用,然而,孙军是镇长,何来收取中介费的资格?即使孙军有资格收中介费,250万元巨款也无法解释出处。借款的辩解同样不能成立:孙军“借款”买房纯属投资,不是为了正常生活急需;巨额借款没有任何凭据,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这不符合“借款”常理。孙军在章某请托之下为其“打招呼”,以后的“借款”当然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孙军“以合法掩非法”的谋划昭然若揭。
              
         
        
      
      
         
           
               
先谋利后索贿
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侦查员掌握了众多证据,通过对各证据的综合分析及合理推断,认定孙军犯有受贿罪。
2003年6月,时任青浦区赵屯镇镇长的孙军在某房产商处以8.8折的优惠价格预订了部分商铺、签订了订房协议。后得知章某想要购买该处商铺时,孙军介绍章某与房产商直接洽谈购房事宜。经商谈,章某除了购下孙军原来预定的商铺,又购买了剩余面积的商铺,并支付部分房款。后由孙军并代表章某签订了订房协议的补充协议,章某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也在2003年6月,章某托孙军帮其承接赵屯某工业区的工程。孙军便向工程经理推荐章某,让章某承接赵屯工业园区的工程。负责该工程的邵总经理坦言,如果不是孙军“打招呼”,一期工程不可能给没有资质的章某承接,二期工程的招投标也只是形式,实际已内定由章承接工程。章某是一个个体老板,不具有承接工程的资质,这类“工程老板”通常都挂靠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自己接业务并完成工程、收工程款,只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邵某了解了章某的情况,便带章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虽然没有直接与孙军接触,但他听说了孙军与章某关系比较好,因而同意章挂靠。
在一次饭局上,孙军得知原赵屯镇集体企业东郊总公司无力还贷,但有东郊建设大楼一座。东郊总公司孙经理提出如能将大楼卖出,则能偿还贷款。当时在座的章某便向孙军提出要购买该大楼,孙军当即表示同意。后孙军又安排当时赵屯镇副镇长沈某办理了转让东郊建设大楼给章某的相关事宜。在正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孙军让沈某代表其签字确认并加盖政府章。在为章“打完招呼帮完忙”以后,孙军就开始向章以“中介费”为名索要好处。
章某向检察官叙说了孙军“先谋利后索贿”的犯罪手法:“在我和房产商谈购买门面房,直至支付将近150万元首付款的过程中,孙军始终没有向我提起过任何费用的问题,包括后来的中介费。直到我在赵屯镇承接厂房建设项目,以及购买大楼的事情以后,孙军就反复多次向我提出要给他钱的事。我也清楚孙军开口要钱,无非是认为他在工程业务上为我打过招呼,也可以说是直接决定让我做。他说中介费无非是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2003年11月,孙军以购买“西郊大公馆”16号缺钱付首付为由,向章某要钱。章以某劳务队的名义开具了一张金额100万的支票,交给了孙军妻子。一年多后,孙军又以购买“西郊大公馆”93号缺钱为由再次向章某开口。“我不想得罪他,总希望以后可以通过孙军接到更多的工程或者其他业务。再说已经给他100万,如果现在不给他,那么前面给他的也是白给。”章某就在这种心态之下,将刚收到的工程款本票背书给了孙军,这次又是100万!一个月后,孙军再次向章某索要50万,无奈的章某向放“高利贷”者借钱送给了孙军。2005年底,孙军又向章某提出想要名家的画。章某为此特意赶赴南京拍得名画《牵牛花》一幅,连同拍卖行的《成交确认书》一并送给了孙军。该画的落槌价是65000元,佣金是6500元。
至今,孙军对自己的索贿问题仍然有所辩解。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认为孙军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公诉人指控其受贿的250万元系向章某转让青浦西部花园五期商铺的“差价款”,为其作无罪辩护。今天法院宣判时,孙军还是否认自己的罪行,但虚弱的谎言掩盖不了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此案的施检察官说,镇长对镇里的事务有全面的管理权,但不能由孙军一人说了算,如果镇里的集体资产不是孙军说卖就卖,镇里的工程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招标,由集体、组织决定,缺乏建筑资质的章某就不会托孙军私下帮忙,孙军也不能多次开口要钱。区、镇两级政府的监管缺位,导致孙军有机可趁、多次以权谋私,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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