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7月25日新华网a>)。 \8 l9 `+ w h8 J8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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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这样的“意见”,在全国来说已不是什么“先河”了,近几年来,出台类似的政策各地早已有之,只不过是“私了”刑事案件的标准是层次不一,有的是“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可私了”、有的是“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等等,出台这样的政策,有的是出自地方检察机关、有的是出自地方法院。总之,出台如此随意性很大的政策,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粗制滥造的“臆造品”。不过,这无疑是给那些“逃避刑法处罚的有钱人”打开了一道“旁门”。 k, t2 `9 v4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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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自诉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利益,但被害人对自诉案件有着起诉和不起诉的自由,即自诉人对自己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才有处分的自由,而绝非是执法机关“主导或从中”牵线“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如此这般,自诉人还有什么权利可言?追求社会的和谐,绝不是法律的“虚无主义”,这样以来,会否导致“告状难”?7 S. ` `* r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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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要案也好,自诉案件也罢,举凡刑事案件,其中被告人的行为皆是犯罪行为,至于犯了什么罪,应受到何种的惩罚方法,都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则是尽人皆知,人人望而生畏的法律公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进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保护人民”恰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应有之义。 7 p- R& [3 i# K/ Y. `# g. c. ]7 M7 B# a) V R, T
7 C" `+ G$ V9 { [; [ 但是,刑事案件“私了”的政策出台,直接危害就是严重践踏、拆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大堤!因为社会上的人人、个个,其经济基础的大小多少、雄厚、薄弱有着高山与洼地的千差万别,一旦刑事案件和“经济基础”发生紧密的“粘连”,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带来的直接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只保护有钱人的利益,对没钱者的老百姓将是极大的“灾难”。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带来的“灾难”远不止这些,用钱私了刑事案件更会繁衍、滋生出有钱人的胆大妄为,只因为,只要有钱,连刑事案件都能摆平,剩下的还有什么不能摆平的?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只能鼓动有钱人胡作非为,叫板“法律公器”的恶劣行径愈演愈烈!试问:起草、出台“用钱私了刑事案件”者们,我国公民的“经济基础”是人人平等的吗? 5 v+ ?/ E5 W7 ?: I' @7 h/ }5 I/ d- z ' Z& b3 P- f o9 y. Q/ U - g/ k# R% J& K& v) d( n 不管再怎么的花言巧语,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不容有任何的些许践踏,用钱私了刑事案件是对“自觉、敢于、严于、善于”执法的最大亵渎,如此执法,既不能震慑“不差钱”者的以身试法,又不能唤起人们的良知、公平与正义之心,可谓是“尽害而无利”的。刑法中的“惩罚犯罪”就是保障百姓人身等安危不受侵害的一道“天然保护屏障”,如果弃守和损毁了这道屏障,那些“不差钱”者还有什么顾忌?如果摒弃和损毁了这道屏障,是否意味着放纵犯罪?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只能加**律天平的砝码,向有钱人倾斜而把法律扭曲的面目全非!2 _9 i5 b- ~, l. X2 a3 ?7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