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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因先育后婚被淘汰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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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iaavu 发表于 2009-9-8 23: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一女考生先育后婚,报考公务员政审被淘汰。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九月七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诉状称,原告王莹于今年二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检察院。三月二十二日,进行了笔试,面试通过后,五月二十二日最终成绩揭晓。今年六月六日,王莹体检通过。六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原告王莹进入了政审阶段。
原告认为,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条文对未婚先育作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依据。而且当时原告的年龄已经属于晚婚晚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年龄要求,而且孩子出生之后补办手续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告还认为,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要求中,对政审要求中的第九款:不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而且,国家公务员政审标准对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是超计划生育者政审不合格,而被告在执行该规定时成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合格,属于扩大范围,偏离了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原意和作用。在适用政审标准时是违法的。
据了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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