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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醉驾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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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lzh 发表于 2009-9-8 23: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6日,佛山一男子迅速窜红,因为他出现在了《新闻联播》中。因为酒后驾车被捉,面对摄像,他一边用手遮挡脸部一哀求,“别拍了,我知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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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大规模运动式执法与杭州的胡斌案、成都的孙伟铭案等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有关。上述案件发生,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强烈愤慨,因为车轮下的生命关系你我他!( o4 v+ F9 z  E& 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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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y4 x! T% {& H# l  k6 e  许多民众建议加重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这种给法律打补丁的方法不能说一无用处,但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于时代发展,频繁修订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消耗时日;另一方面重刑主义与刑法轻缓化趋势恰恰相反。因此,单纯立法不足以解决交通事故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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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8 ]7 Q0 F6 |, h4 h* P  那问题的解决路径何在?我们看到这次专项行动中公安部强调: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a>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广东省又自己加了一条:公务员酒后驾驶被查,一律抄告当事人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这五个“一律”是多么严重的后果啊,相信对那些开车却贪杯无视他人生命的酒君子们会多少有点警示。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公安部强调的四个一律都是法律业已存在的规定,而非新近才有的罚则,但以往我们执行得怎么样?相信普通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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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问题是有法必依。因为如果法律制定后不被很好地遵守实行,被束之高阁,有法不依,那么即使制定了一套完备科学的法律也只能是一堆废纸,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无法可依可以通过有法可依来解决,而有法不依,不单是对法律的蔑视,而且会更加助长法律虚无主义。频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证实了这一点。6 u* }3 y' ?1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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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y* B5 |4 X( s& \3 _+ ^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要求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如果我们不持之以恒,而仍然是2个月的旋风式运动执法,因为酒后驾车被捉的概率小至为零,那这位倒霉男当然会知错而不改,甚至会大叫委屈,“我不过是倒霉,赶上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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