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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调解率不能以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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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MjZFjJ 发表于 2009-9-8 23: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于7月24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A>》,形成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但部分法院过分强调调解率,出现了被告方利用法院追求调解率,明知自己无理仍坚持不达到非法利益不让步,部分法官就一味要求原告让步,迁就被告方而过度损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以求调解结案。这显然不是司法为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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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纠纷在起诉到法院之后,被告明知自己无理,为达到要求原告做出大让步的目的,提出非法要求让原告满足,否则就拖着不调解,有些法官明显感觉到被告无理狡辩三分,为了达成调解,一再动员原告继续让步,使原告在来回奔波中间接损失不断增加,最终违心接受调解,表面上案件调解了,实际上原告心里并不高兴,认为法院偏向了被告,损害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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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l6 @" ^6 M3 g7 `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已经对此问题的解决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司法调解必须建立在合法、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对于被告方利用法院提高调解率不轻易判决的大形势达到逼原告大幅度让步的不良目的,应该尊重原告方的真实意愿和请求,适时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并明确告知被告坚持无理请求的不利法律后果,打消其利用法院急于调解从而坚持非法要求的侥幸心理,如被告拒不合理合法调解该判则判,树立司法权威,让被告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各级法院、各位法官在强调提高调解率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可过分要求原告让步,不可迁就被告方的无理要求,不可把过度损害原告利益当成提高调解率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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