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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所有认定儿童铅中毒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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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09-9-8 23: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武冈市日前发生一起因工厂污染造成儿童血铅超标的事件。截至18日,当地政府组织检测的1958名儿童中,有1354人血铅疑似超标。目前,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检测认定的高铅血症儿童38名,轻度铅中毒儿童28名,中度铅中毒儿童17名,没有重度中毒(8月23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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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在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横江村,该村血铅中毒儿童在当地职业病防治所的“检测认定”却是另外一道引人关注的“风景线”,它的“引人注目”就在于把儿童也径直“塞进”了职业病防治所来进行“认定”,难道在湖南,年纪小于少年的幼孩也能算“职业”大军行列里的一员吗?这到底是个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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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S) @2 o' x# N6 R7 \! ^  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中心、所、院)均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这个卫生机构所承担诊断、治疗、鉴定的对象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业病劳动者而不是其他,而未成年儿童去“职业病”防治中心接受治疗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因为儿童不是劳动者!+ b: I, S4 a- n" T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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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T- s  G0 P( i+ l8 z- z' A4 c  当前,职业病防治所的检查、诊断领域越来越宽,而防治所里的人所掌握的知识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领域都样样精通,一个人在这个领域是专家,而在另外一个领域很可能就是地地道道的门外汉。把儿童当成劳动者来进行“复查”我们不免还是有点儿担心,因为依法,职业病防治所不具备孩童诊断资质,在此情况下,只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的机构却对儿童也要“伸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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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Q! |3 S/ f8 O) d# G  尽管明明知道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有着相当的责任心的,是不会发生什么事情的,但从报道来看,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检测认定的高铅血症儿童“没有重度中毒”的“认定”我们又丝毫不敢掉以轻心!因为前不久“职业病防治所粗枝大叶的诊断”把“尘肺‘误诊’为肺结核”的做法还历历在目,这也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的理由。孩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把儿童“等同”于劳动者,把儿童“安置”于不具备孩童诊断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所是对未来的不负责任,对这样的“诊断、认定”我们不免还是很担心。! |- l6 {. g+ ]' [. T' N-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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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再回到“诊断资质”上来,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受到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作出“尘肺病”诊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同理,职业病防治所依法拥有的资质仅仅是对劳动者进行检查,而职业病防治所对儿童的检测“没有重度中毒”的“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敬请广大读者对此进行评判、讨论,把儿童当成劳动者的相关决策者是否应当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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