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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新规 寿险公司需"充分"进行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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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YCWfqE 发表于 2009-9-28 19: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寿险产品风险揭示应当做到“十足充分”— —解读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27日公告称,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与新保险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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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新规要求寿险公司“充分”进行风险揭示
《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诸如各家公司发布在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属于信息披露范畴。
在销售环节,《办法》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首次要求投保人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一语句后签名。该规定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在售后环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回访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在持续披露环节,《办法》除了分别规定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披露规则外,对于万能、投连等灵活缴费类产品,还特别规定当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催告义务。
              
         
        
      
      
         
         
        
      
      
         
           
            
               
信息披露不力将“吃罚”
《办法》严格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回访不符合要求的,《办法》则另有惩罚规定。
保监会强调,为确保《办法》的执行,保监会将采取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持续开展打击销售误导工作。
“三招”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该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以下是保监会向投保人支的“三招”:
一是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二是收到保险单以后,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三是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如有疑问的,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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