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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项目等九种情形将可不用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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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dabk 发表于 2009-9-30 23: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0月1日实施

童建明、杨振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


近期被查处的部分国企高管





北京国庆安保工作全面就绪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余晓洁、陈菲)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九种情形可不进行招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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