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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串通投标”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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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8501q 发表于 2009-9-30 23: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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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余晓洁、陈菲)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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