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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是官,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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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GG 发表于 2009-10-3 17: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检法司,传统的政法四大家,前三家都有自己专门的制服,专门的办公机构,在称呼时都被冠以警官、检察官、法官,唯独排在老末的司法系统人员没有人被称呼为“司法官”,甚至连自己专门的制服都没有,很多基层的司法所办公地点甚至是依附在所在地政府之下。* R! j) Y+ L/ [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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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L- D# n5 W$ @: i  司法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主要是什么,除了正常的普法、宣传法律法规a>,做做法律援助,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承当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业余还要给所在地政府免费做做法律顾问工作。仔细看来,根本不像一个独立的系统法制机关,更像是政府内设的法制机构。" G: ^/ p" Z- ^. 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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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9 ]& m  公安机关也是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工作性质赋予了其强制性,自然排在了“老大”的位置,法检作为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机关,做个“老二老三”也不算为过,只有司法,更像是计划外生育的,可有可无,姥姥不疼,舅舅自然就不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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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d* u9 B4 q6 w( A5 y- v  但是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屏障,司法行政部门在民间发生纠纷时总是冲在第一线,与普通群众的接触是最密切的,司法行政部门的任何作为,都将会影响整个纠纷未来的走向。可惜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并不具备特别的可操作性,更多时候就象一场秀,走走过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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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0 T0 E5 H  i3 X  有鉴于此,现在很多基层政府都在探索这一难题的解决之道!某县的做法就是将所有基层司法所长全部兼任所在乡镇的政法副书记,赋予调解基层矛盾时相应的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的权力,这样的探索给予了司法行政部门极大的空间,? 在遇到需要几个部门协调配合时,可以相互联动。1 C+ h8 X% a1 c, K5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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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不是“官”,但是由于基层工作的复杂性,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只有赋予相应的协调权力,才能真正的实现合法高效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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