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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软腐败”开刀:只有禁闭和停职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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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gmml 发表于 2009-10-3 17: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只要出警缓慢、有警不出、处置不力等典型违犯规定的问题,都是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的对象。9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对媒体宣布,对17名民警进行关“禁闭”的处理。(大河网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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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 b' ~$ i) o+ ^8 C6 |  我们经常习惯于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经历了政府权力无限扩张所带来的腐败问题突出与私权利被公权力残酷践踏的惨痛教训之后,控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与归咎制度等一系列控权思想一时之间在中国社会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于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a>》、《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a>》等相关法律法规a>陆续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民私权的充分行使。但是,趋利避害的本性让我们的很多公权力行使主体逐渐地走向了权力行使的另一个极端——行政不作为,即在面对职责所在的危机状况时,为规避可能出现的责任而选择了无所作为,上述报道中所出现的110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缓慢、有警不出、处置不力等现象正是这种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 l( j) w" W/ }8 H0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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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的行使具有两面性,如果被滥用,腐败问题必然会大量滋生,公民的私权利也会处于危险的境地。对于权力的这种特性我们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一系列法律以及归咎制度、问责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给权力的野马套上一个笼头”。于是,权力扩张和滥用诱发的“硬腐败”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在这种压力之下,我们的公权力行使主体从嚣张回归沉默,这也是我们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的一个成果,现代社会需要的政府不是高调的管理者,而是低调的服务者。然而,低调不等于无所作为,由于惧怕承担责任而对于公民的需求置之不理,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质上也是一种腐败,是一种“软腐败”。我们的权力行使者是纳税人供养的,拿了纳税人的钱却不为纳税人服务,这本质上就是腐败。  }+ C9 h* Q'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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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 y" {7 T7 m. m  现代社会对我们的公权力行使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勒·达维所说:“昨天的主要问题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免受行政机构的滥用权力所害。今天,另外的问题出现了。公民们不满足于不受行政机构的滥用权力所害,今天他们不断地希望从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行政机构获得一些利益。今天的公民对官僚政治和行政机构无所作为的恐惧更甚于对行政机构滥用权力和专制的恐惧,因为前者可能使他们丧失某些利益。”8 m: v4 p% y. w: b*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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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与检察和审判机关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急密切,行政权力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需要。建设和谐社会a>对于国家机关特别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频繁和密切的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最高。一方面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既要程序合法又要实质合法,不可侵犯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效,也就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执行力”问题。对于类似报道中出现的行政不作为这种“软腐败”,仅仅是抓几个典型然后禁闭、停职是不够的。一方面必须加强问责和归咎的密度,问责和归咎的对象不仅仅是“硬腐败”,更要注意“软腐败”,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手段,使得行政不作为充分地曝于日光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既然在其位不谋其政,那我们就让其回家“卖红薯”。只有充分认识到“软腐败”的危害并采取果断措施,才能保证我们的政府机关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所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a>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j+ C) D; T+ A4 V4 b' 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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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团中央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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