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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上提一级”各地应对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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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lee 发表于 2009-10-9 16: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9月20日起,浙江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全面推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浙江省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也于日前同步在全省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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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发后,浙江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研究决定全省自9月20日起推行这一重大检察改革。同时,为了使这一改革真正取得实效,规范办案,浙江省检察院结合该省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有关规定,专门制定了27条有关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具体工作意见,指导全省开展此项工作。
负责起草这一《意见》的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贾海平介绍说,《意见》主要是对高检院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下级检察院制作报请逮捕意见书、讯问、上一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程序等等,都一一作了具体的规定,更具操作性。《意见》也不乏亮点和创新。贾海平举例,以往同一个院对职能管辖的监督比较困难,使得违法管辖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意见》对职能管辖的规定就十分明确:对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发现报请逮捕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公安等其他职能机关管辖的,上一级检察院可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决定不予逮捕。上一级检察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应要求下级检察院依法按职能管辖规定移送案件。 (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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