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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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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rto 发表于 2009-10-15 17: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十三日透露,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两个条款进行修改。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将被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该修改方案将于十四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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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只有法人和自然人才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和买卖。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形式纷纷出现,其中的代表就是合伙制企业。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很多企业的股东当中都存在非法人的企业组织,他们无法开户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创投企业,由于他们多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因此开户障碍使其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就没法在资本市场实现投资的退出。
为了让制度能够适应新的形势,中国证监会将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该负责人坦言,修改完成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有更多的适应面。但本次修改同时也给资本市场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他表示,由于合伙制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和法人不一样。内部需要靠合伙协议界定权责,每一个合伙人和企业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他们和一般公司相比在开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而证监会也会对非法人组织的企业和合伙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予以重点关注。
据悉,除第十九条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也有改动。该条第二款第(三)项将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该负责人表示,在提供对象中加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考虑到金融期货和股票现货市场密切相关,需要信息共享以利于跨市场的协作监管。他透露,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筹备工作正在持续进行,此举只是筹备所需要一项基础工作,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马上要推出。 (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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