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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陇县一原副县长因受贿10万元被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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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琼儿 发表于 2009-10-15 17: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西安10月14日电(记者杨一苗)在县政府相关项目开发建设中,陕西省陇县原副县长李宏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10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宏侃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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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侃现年43岁,自1998年1月起任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5年7月,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陇县百货大楼、百隆商城、陇州饭店进行开发建设,时任副县长并分管商贸工作的李宏侃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2005年12月,宝鸡市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宗让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为了让李宏侃帮忙尽快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刘宗让送给李宏侃10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同时,刘宗让还向时任陇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该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的邓建民行贿10万元,因邓建民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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