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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将“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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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cwkcb 发表于 2009-10-15 17: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10月15日电(记者范春生)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15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今后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过期就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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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明确,政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章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此外,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除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期限作出规定外,辽宁老百姓对政府文件的清理工作也具有发言权。《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要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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