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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陈少飞腐败案:面具下的灰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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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55943 发表于 2009-10-20 09: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少飞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陈少戴琨贿400万元、伙同他人挪用公款7.6亿元被判刑20年,其在上海的一处房产也被没收。


紧锣密鼓的“融资”过程


图为陈少飞。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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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飞,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案发前担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7月22日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控这名曾经的云铜公司高管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云铜公司准备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际,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海若、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汝昌获知消息后想要认购,但苦于资金不够。两人并与陈少飞一起商量,打算以“贸易融资”的方式解决认购资金,同时为富邦公司其他经营活动拆借资金1.9亿元。

郑海若表示愿意以富邦公司持有的股票作质押,郑汝昌则许诺将昌立明公司认购股票的一半利润分给陈少飞。事后,郑汝昌将此事告诉了昌立明公司副总经理戴琨。一系列所谓的“资本运作”随之展开。

图为戴琨。资料图

事情的安排可谓紧锣密鼓。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5日,戴琨代表昌立明公司与云铜公司签订了《铜精矿供需合同》;6日陈少飞安排云铜公司给昌立明公司签发了7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7日,云铜公司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存入4亿元保证金用于保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当天,郑汝昌、戴琨等人先后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办理了汇票贴现,付银行利息后共获贴现资金9.8137亿元;8日,郑汝昌、戴琨办理划转款手续,将贴现资金中的3.325亿元给了富邦公司,富邦公司以每股9.5元的价格认购了3500万股云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将贴现资金中的2.375亿元以同样价格认购了2500万股。

云铜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事后证实:“2007年2月云铜股份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之前,云铜公司很急地和昌立明公司在民生银行做了一次7亿元左右的贸易融资,陈少飞还让快点办。这笔融资业务并不是真正的融资,贴现出来的资金并不是直接打回我们公司账户,而是用于昌立明公司认购我们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用自己的钱买自己的股票是违法违规的。”

图为郑汝昌。资料图
              
         
        
      
      
         
         
        
      
      
         
           
            
              
看似“共赢”的资本运作

图为庭审现场。 资料图
后来,陈少飞通知郑汝昌等从贴现资金中再拆借人民币1.9亿元给富邦公司,这笔钱被富邦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事后,富邦公司副总吴宝灿送给陈少飞100万元表示感谢。法院查明:云铜公司在10亿元汇票到期后,于2007年8月向银行归还了10亿元,被昌立明、富邦公司使用的7.6亿元,则于当年9月、10月间归还了云铜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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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这场资本运作“成功”地结束。之所以说“成功”,是因为从表面看,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无论是银行还是云铜、昌立明或富邦公司,都没有任何损失——在庭审时,陈少飞回答检察官说,这样的做法使银行获得了贴现利息,业务范围扩大;昌立明和富邦公司有了资金认购股票;云铜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又买回来,改变公司财务状况,账面上好看。法院的审理则查明:7.6亿元中的5.7亿元被用于认购云铜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之后的股票交易中,产生了11亿余元的巨额非法利益!
陈少飞在庭审中透露了这种资本运作的内幕:进行贸易融资的合作公司一般是两到三方,以及银行;支付手段为信用支付,融资的利润是利息和差价。他说,因为股票市场不景气,最初参与股票申购的人不多,为了增加公司资金收入、提高效益,于是采取了“贸易融资”的方式。他认为,这是种合理的融资方式,当初涉及这个方案时没有考虑到风险。
云铜集团原董事长邹韶禄则证实:2006年初,陈少飞最先提出云铜股份公司搞第三次增资扩股,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领导班子一致同意。“根据规定云铜集团是其中一个投资者,还要找9个投资者,具体陈少飞他们去操作,陈少飞拟定了9家认购机构和认购股数的方案,并经开会确定。我记得其中有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
              
         
        
      
      
         
         
        
      
      
         
           
            
              
黑白难辨的“灰色”交易
即使在案发后,这种以“贸易融资”方式进行的资本运作,也仍然存在争议。到底陈少飞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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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飞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认为“没有任何公款被挪用”。他说,汇票流转过程中并没有云南铜业的资金参与流转,且签发、贴现时都是票据,而非资金、现金的流动,也就不存在挪用。并且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银行资金,也和云铜无关。其次,陈少飞的挪用公款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单凭陈少飞个人是无法完成如此大金额的贸易融资或票据支付的。此外,他还指出:云铜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账面做得好看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找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本身并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
法院则提出,辩护人认为云铜公司与昌立明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是贸易关系,“贸易融资”使得各方获利,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但法院查明,两公司签订的《铜精矿供需合同》是所谓“融资”基础,也是承兑汇票开出的根本原因,可作为贸易供方的昌立明公司却根本不具备供给贸易需方云铜股份公司共28000吨铜精矿的贸易能力,也就是说所谓“贸易”根本没有实质的履行内容,云铜公司向昌立明公司开具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决算方式建立在子虚乌有的合同之上。这种行为,三个人都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事实上,法院查明:事后富邦公司一副总经理送给陈少飞100万元作为感谢。此外,陈少飞在担任云铜公司副总、总会计师等职务期间,利用合作关系对赤峰某公司融资提供帮助,事后通过亲戚的银行卡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送的250万元。在负责赤峰云铜公司的一个项目时他促成某建设公司承建项目并积极协调工程款的拨付,后通过妹夫银行卡收受了50万元。法院还查明,昌立明公司是2006年郑汝昌、戴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成立的。
分析此案时相关人士指出,对昌立明这样一个资质、信誉都没有保证的公司,云铜公司的一个副总就可以让大型、正规的云铜公司对其开出10亿元的承兑汇票,其管理漏洞非常明显。然而,尽管“贸易融资”迷惑性极大,较好地掩盖了背后的灰色交易,但事实迟早是会被揭露的:日前,昆明市中院除对陈少飞作出判决外,还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戴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11亿余元的非法所得。(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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