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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Q% c$ B/ H6 Y* C2 ^, y 云南宾川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得到成功告破后,赴现场勘查取证的公安干警和当地政府先后遭村民围堵,群众提出:一是要与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话,二是要求严惩杀害死者的凶手。县政府领导耐心做群众工作,但群众将前去做工作的人员和县政府办正在上班的人员围困在办公楼内。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州县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将为首人员强行带离,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半岛晨报》10月17日), ~, N& @* \% q. A0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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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9 r) D9 @. P1 F3 ] 群体性事件曾经像矿难一样,属于一些地方政府能藏则藏、能匿则匿的“敏感话题”。但是,随着“翁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一连串群体性事件的相继曝光,群体性事件这个“敏感话题”也向矿难一样,越来越不敏感。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的相关部门在处理时“效率”也是越来越高,一天的时间事态便得到“有效控制”,善后事宜也得到“妥善处理”。假如事实如此,我们无疑会欣喜于社会法治的进步与政府执政水平的成熟。但对于如此快速而高效的处理结果,我们更多的是担忧:对于事件出现的原因是否已经确实查清,对于激化的矛盾是否已经确实排解,对于相关受害人员的安抚是合法处理还是妥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不让我们担心,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有效的疏通还是矛盾的暂时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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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8 u7 k! t: l, m+ ] 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无非是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公权力的侵犯,欲寻求合法救济而不得;二是有些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聚众手段要挟政府。基于一直以来公权力的强势性,第二种情况相信不会是多数,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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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公职人员作风腐败,利用权势欺压百姓;一些执法部门不能依法执法,甚至执法犯法;敏感事件的处理暗箱操作,信息不公开;对群众矛盾处置不当,导致激化等等。只有对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有一个明确而理性的认识,才能对症下药,真正使矛盾得到“解决”,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妥协将矛盾“暂时掩盖”。当然,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权威尚不牢固,普法工作做得还不到位,如果群众对于法律有足够的信心,相信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相信正义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匡扶与伸张的话,类似围堵县政府的事件就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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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不能因为其“敏感”而故意掩盖,也不能因为其越来越不“敏感”而草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存在现实原因的,群体性事件的彻底解决也不单单是某个政府部门的事,它有赖于整个社会法治发展程度的提高,有赖于政府执政水平的成熟。群体性事件的曝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未必全是坏事,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矛盾,也不是掩盖矛盾,而是将矛盾妥善地解决,解决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稳定与和谐的过程。7 x5 s.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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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眼a>特约评论员)& W5 s9 j9 k Y7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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