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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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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mqlvm 发表于 2009-10-27 08: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任沁沁 雷娟丽)北京西南100余公里处的河北省容城县贾光村--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村庄;在这里出生长大的闫德利--一个也许同样再普通不过的30岁女子,最近始料不及地在互联网上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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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一条内容为“河北荣城‘艾滋病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在互联网上被广泛转载。“闫德利”就是帖子里所指的“艾滋病女”, 帖子“自称”是“闫德利”所写,“闫德利”还自称是为“报复”而故意为之。
而且,“自称”是闫德利的博客里还公布了200多个所谓“性接触者”的手机号码。随之曝光的,还有大量闫德利的“艳照”。
短短几天内,“艾滋女”成为网络上的最热关键词之一。“闫德利”的名字搜索量高达近43万人次。
正在公众舆论把抨击的矛头洪水般地指向“艾滋女”的时候,事情突然有了转变。
15日从网络上了解到关于自己的消息之后,当事人闫德利十分震惊。“博客上流传的内容是假的,我从来没有开过博客。”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为了证明清白,闫德利18日从打工地北京返乡体检,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阴性。19日她又返回北京,到国家疾控中心进行最终检测,结果也显示她确未感染艾滋病毒。
闫德利似乎终于有了为自己挽回“烂得不能再烂”的名誉的机会。
“还未弄清真相就把闫德利赤裸裸地推到了公众面前,这无疑对弱小的她造成了巨大伤害。”一位关注“艾滋女”事件的深圳网友表达了自己的心情。
闫德利的母亲说,这件事让全家人在村里抬不起头来,尽管家里人认为这不是孩子的错。闫母喃喃自语,“以后可怎么做人呐?”
突来的事件打乱了闫德利继父闫宝起每年农忙结束后去做瓦工的计划,闫宝起在网络中被描述成“禽兽”。他说:“说我就说了,我老了,把孩子说成这样,以后还怎么活?”
网友“艾宾浩斯”说:“谁来保护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闫德利?谁来保护有可能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我们?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否则,今天你幸灾乐祸看热闹充当闲人,明天你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
“求助于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友mamba认为闫德利应该大胆地走出来维权。
18日,闫德利和家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这件事社会影响太大了,我希望能追查到凶手,还我自己清白,还社会一个公道。”她说。
目前,“艾滋女”事件还没有尘埃落定。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负责?
              
         
        
      
      
         
         
        
      
      
         
           
            
              
闫德利表示,她怀疑博客内容是她的前男友写的,因为只有前男友有她的照片;他还拿“照片上网”威胁过闫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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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爱学说:“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和散布图片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另外,从造成的严重的后果来看,黄爱学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闫德利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网友还认为,有关媒体和网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新闻媒体对于未经甄别和核实的信息加以传播,扩大了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侵权责任,”黄爱学说,“网络服务商如果未尽审查义务或者不予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互联网已由一种信息技术手段演变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新媒体。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居世界第一。
公众开始习惯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甚至以此影响事件的进程和方向。网络舆情也开始成为有关部门不能回避的东西。
今年5月,“邓玉娇案”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最终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人们认为网络言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华南虎照、“躲猫猫”事件、高考生假少数民族身份曝光、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案等事件,都是在网络上生成、扩大,并最终推动解决的。
不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除了来自公众的正义的呼声,也有网络色情、网上侵权、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侵犯问题。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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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10余个法规以及政令,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
“但牵涉到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种种问题,依然是网络立法的真空地带。”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认为,由谁来披露个人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救济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著名文化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说:“有关部门应当从‘艾滋女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反思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如何规范网络伦理,如何保护隐私权等;广大网民,应当考虑如何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发表言论,而不是无聊炒作、盲目跟风,以致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和困扰。”
中国科协名誉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光召曾表示,应当重视网络文化伦理建设,强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自律意识、协同意识、责任意识,以趋利避害,促进网络新媒体的健康发展。
凤凰网编辑彭远文在他的评论《闫德利,对不起!》中写道:“我想,对闫德利本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而现在,即使我是在为她说话,对她仍然是一种伤害。但伤害已经发生,我们有责任为她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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