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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死亡赔偿的“一揽子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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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wvkv 发表于 2009-10-29 0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日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情况,草案增加了“一揽子赔偿”的规定。草案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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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针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有关问题增加了一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对此,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对医疗损害责任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草案还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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