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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不差钱”建设局局长一审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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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uaASCJ 发表于 2009-10-29 01: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杭州10月27日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龙泉法院获悉,龙泉市建设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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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案发前任中共龙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龙泉市广播电视台台长、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并且历任龙泉市计划生育局局长、龙泉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5月7日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时任龙泉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的张某因玩牌输了钱之后打电话给邱某,问其是否有钱,如有给他送人民币20000元钱过来。邱某意识到这是一次与建设局局长搞好关系的好机会,于是马上回家取了人民币20000元,驾车来到张某指定的龙泉市新华电影院附近,将人民币20000元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予以收受。
牌桌上的"不差钱"也渐渐变染成了生活工作上的"不差钱"恶习。龙泉某大型房产公司老总刘某为了与张某搞好关系,以利于其在龙泉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特邀请张某携建设局的干部到丽水考察该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楼盘。当晚这位老总来到张某住的房间,从随身携带的包中取出人民币10000元以考察经费的名义送给张某,张某予以收受。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龙泉市建设局局长期间,于2006年8月至2008年10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5人8次)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龙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在其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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