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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辨“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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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iuOmrI 发表于 2009-11-9 2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及域外政治,往往会提到“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由来、发展轨迹如何?有何进步性与局限性?有何借鉴意义?作者来自于对国外政治制度深有研究的中联部研究室,对前述诸问题条分缕析,力图还原三权分立“真相”——编者
在许多国家,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体制,其形成和发展总是以特定的历史条件为背景,并且与各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执政当局的统治需要以及多党制的具体实行情况都有着很大关系。
三权分立因地因时而异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有50多个,既有西方发达国家,也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三权分立强调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却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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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不同国家,三权分立的具体表现形式、结构和权重是不同的。美国的政治体制堪称三权分立的标本,但目前,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力已经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超越甚至部分取代了其他两权。例如,美国85%以上的国会立法都由行政部门动议和起草,形成“委任立法”现象,国会更多的是对总统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而法院的制衡作用也仅仅体现于具体的诉讼中。
在英国的政治体制中,议会地位最高,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执政党领袖出任政府首相。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的三权不但全部来自议会,而且实质上只能算作“两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是合一的。
在法国,三权分立也有完全不同的内涵。由于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被列入行政系统,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截然分开了。实际上,法国的司法独立意味着普通法院或法官不能干预立法和行政事务,这与三权分立所追求的权力制衡完全扯不上关系。
二战后,日本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也存在着行政权力过大,而立法权、司法权相对较弱的情况。可以说,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基本上都存在三权失衡、难以有效制约的情况。
其次,政治体制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发展阶段的产物,三权分立也不例外。欧洲封建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种种弊端,引起欧美资产阶级的极大警惕,是其谋求建立分权、制衡权力体系以防止滥权、专权的初衷。
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发展演变,也反映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变化和转型。美国在19世纪末之前的一个较长时期里,政治体制中“立法至上”的特点十分突出。然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逐步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自由资本主义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全国性的经济问题、阶级矛盾和社会对立日益增多,而缺乏效率、各行其是的国会却难堪大任。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上升为权力的中心,形成了新的权力格局。
第三,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一是传统政治文化因素不可忽视。欧洲宪政历史悠久,美国早期的公民多为欧洲移民,欧美国家多有尊重法律、崇尚民主、认同权力有限和主张分权的政治文化传统,这是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得以形成的社会政治文化基础。
二是反映利益集团的政治需要。美国总统权力不断上升的过程,也是垄断资本与行政权力紧密结盟的过程。从20世纪初开始,垄断资产阶级不断发展壮大,并为掌握全美市场和面向世界扩张而寻找政治代言人,他们成功地操纵两党竞选,以确保总统和政府维护其利益。
三是取决于多党制的具体实施情况。以日本为例,自民党长期执政、“一党独大”,不但把持行政权,而且凭借优势控制议会特别是众院。执政半个世纪,直到今年才被民主党取代。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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