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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包工头行贿有哪些鬼名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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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chen 发表于 2009-11-10 13: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钱铺路。张浩 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工程建设领域需要加强治理的突出问题中,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干预工程、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招标和投标人违反法律进行招投标是重点。近几年曝光的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受查处的国企或者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收受包工头贿赂而落马的。要打击此类犯罪,我们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受贿人身上,也应该把行贿人作为关注的对象,正如《意见》中强调的,“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研究分析包工头行贿现象,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是十分有益的。
□谁管工程就给谁送 □送钱手段不断翻新 □一次敢送十万百万
□长期来往长期利用 □多头送礼疏通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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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是工程承包商的俗称,多属于建筑、装修行业。建筑行业和装修行业,是商业领域公认的高利润行业。一般来说,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包工头能不能赚到钱,关键在于能不能接到项目,能不能把工程拿到手。那么,什么人有权力决定工程尤其是基础工程给谁做呢?很显然,是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这样一来,包工头们有目标、有动力,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同公职人员进行一些非法的“交易”。而这种“交易”,同其他行贿案件相比,特点鲜明。
  11目标明确,谁管工程就给谁送
包工头行贿,无关人情,无关友谊,归根结底就是一个“利”字。行贿谁可以得到承包权,怎样行贿可以拿到工程款,包工头的心里有底。
2008年11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包工头沈兴根,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沈兴根原本并不具备房屋施工总承包资质,只能通过挂靠其他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承接业务。在2004年至2008年间,沈兴根通过时任湖州市南浔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另案处理)的关系,几乎承接了南浔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大的建筑工程,总工程款金额达到670余万元。为了使这种违反规定和法律的“中标”继续下去,沈兴根先后11次行贿,所送贿赂款高达24.1万元。沈兴根行贿“投资”24.1万元,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款总额达到了670余万元,两者相比之下,其稳赚不赔。
2009年1月,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公诉的高某行贿案,涡阳县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高某找到时任涡阳县石弓镇党委书记的苏某(另案处理),要求开发镇政府东侧门面房,并于1999年底的一天晚上,向苏某行贿人民币4万元。2000年初的一天,高某到苏某办公室找到苏某要求开发石弓镇派出所门口门面房,并再次向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2000年6月的一天,高某找到苏某询问开发石弓派出所门口门面房一事,又一次向其行贿2万元。
以上案例充分体现了包工头行贿的目的性,每当有可以赚钱的工程项目,包工头就立即进行贿赂,没有一桩赔本的买卖。而且,行贿目标明确,就是对工程项目给谁做有决定权的官员。
手段多样,送礼方式不断翻新
做非法的事情需要非常的手段,包工头行贿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一对一”的秘密交易、公共场合的单独接头等都是常用的手段。逢年过节的节日礼物、婚丧嫁娶的“小意思”、子女上学的“贺喜红包”都是送出超额礼金的有力借口。甚至有的以“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搓麻将”等冠冕堂皇的名义施行贿赂,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2006年2月底,负责承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借拜年之机给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送去拜年费50万元。这一拜年“拜”出了“甘肃商业贿赂第一大案”。2007年2月7日,定西市中级法院对丁桂荣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丁桂荣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依法没收。
此外,送银行卡、购物卡这种新型的贿赂方式也成为包工头行贿的常见手段。相比于直接送现金的行贿方式,送银行卡、购物卡优点十分突出:隐蔽、便于携带,名目繁多、用途甚广,而且容易流通,贿赂双方都容易通过“卡”达到自己的目的。包工头行贿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款一般数额巨大,用送卡的方式很容易实现。
              
         
        
      
      
         
         
        
      
      
         
           
            
              
  出手大方,十万百万寻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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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基础建设领域的行业暴利和激烈竞争,包工头在希望通过行贿获得承包权时,往往不惜血本,10万元、100万元甚至1000万元的行贿都屡见不鲜。而受贿者往往也被这硕大的“糖衣炮弹”击倒,只顾着享受,而没有意识到危险。
2008年,湖南省娄底市检察机关在“市政府搬迁办系列案”中共立案18件26人,分别涉嫌贪污、受贿、行贿及窝藏赃物等多个罪名,涉案总金额2000余万元。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娄底市政府原助理巡视员、市政府秘书长申庆华(副厅级)在2003年至2007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打招呼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其中收受包工头扈某现金34.4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中,包工头扈某向申庆华行贿一次达到30余万元,可谓出手阔绰。
2001年,江苏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钮春,被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非法获得的全部财产。经查,1998年初,当时的盐城市个体包工头钮春结识了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因受贿等犯罪已被判处死缓),通过此关系获得了一幢住宅楼的开发权。钮春开发此幢住宅,非法获利268万元。1999年8月间,钮春向徐其耀提出合办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今后能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钮春从住宅开发的利润中一次性拿出120万元送给徐其耀,作为徐其耀的注册资金。
长期投资,放长线钓大鱼
在现实的很多案例中,大多数包工头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
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佛山市教育局原局长冯彦荣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于冯彦荣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2004年,建筑包工头范同钦(另案处理)承包了佛山市华英学校的土方工程和基建工程。2006年,范同钦挂靠广东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佛山一中体育馆、游泳馆、游泳池工程。在此期间,时任佛山市教育局局长的冯彦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范同钦贿赂共计46万元、港币1万元,并在上述工程的施工期间和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对范同钦给予关照,为其谋取利益。在2004年到2008年,冯彦荣受调查之前的4年之中,包工头范同钦与冯彦荣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实际上是范同钦的一种策略———放长线钓大鱼。果然,冯彦荣长期为其提供便利,直至案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在2000年接受的第一笔受贿款就是15万元的大手笔。到2007年初,他的囊中已经有3100余万元巨款,其中受贿2598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27万多元,他也因此成为广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最大的贪官。2008年8月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建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查明,在7年的时间里,向张建辉行贿的包工头共有23名,行贿款超过100万元的达到7人,其中近半数的包工头行贿次数超过5次,最多的达到15次。在一次次行受贿的往来中,张建辉和包工头结成了利益联盟,各取所需。维持这种关系和维系这种联盟的,正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公职人员与包工头的长期非法“交易”,往往使得双方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等到想脱身的时候,已经被复杂的利益关系牢牢控制住了。
多头送礼,一人向多人行贿
在建筑工程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动工到竣工,工期环节多,牵涉面很广,包工头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不高的包工头,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建筑工程贿赂案件时,常常一挖一串,一抓一帮,窝案、串案的比例很高。
2009年10月左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结一起贿赂案件,三名受贿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行贿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旗下多家支行需要进行装修,无锡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正盛找到当时的农行无锡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主任李国平、财务科工作人员马政国、锡山支行副行长任荣,表示想承接此工程。在工程承接成功后,陈正盛还多次请客吃饭,并先后7次送给李国平等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从该案可以看到,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包工头的行贿对象往往并不是单一的,每当有可以牟利的机会,就会对不同的人进行贿赂。这是利益的驱使,也是包工头行贿案件的常见现象。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消防工程公司经理李满华为承包有关消防工程并获取在消防工程审批上的便利,从1998年开始,分别送给东莞市塘厦镇原副镇长李为民(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塘厦镇党委原副书记黄耀兴(已故)和当时主管消防工作的塘厦公安分局户政股原股长兼消防队长罗东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每人23%的“干股”。1998年至2002年,李满华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共向李为民、黄耀兴、罗东胜行贿499万元。2006年,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李满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汪怡均)
              
         
        
      
      
         
         
        
      
      
         
           
            
              
高额利润驱使包工头铤而走险
□张慧云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呈现上升趋势,包工头行贿现象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的一大诱因。更为重要的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日益突出的贿赂犯罪,使得行贿人为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得不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对工程的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更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所以,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刻不容缓。针对包工头行贿现象的特点,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的角度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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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行贿现象多发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以往发生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将建筑行业包工头行贿现象多发的原因概括如下:
法制观念淡薄是包工头行贿的思想根源。很多包工头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追逐私利当成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需要的手段。有些包工头认为送钱给一些单位负责人是一种“行规”,“承包了工程,就必须给这些单位负责人一些好处”。
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是驱使包工头铤而走险的动力。由于建筑业投入资金巨大,有着广阔的利润空间,大量的工程队竞相参与,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在高额的回报面前,一些包工头为了承接工程,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行贿,专用“糖弹”攻击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意志薄弱者。
权力过分集中及权力运行中的蜕变,为包工头行贿创造了条件。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使一个单位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影响干预工程建设,他们通过打电话、批条子的方式,帮助包工头承揽工程、获取利益,并收取包工头的贿赂。
立法宽松,执法不严,为包工头行贿开辟了空间。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与盗窃、诈骗等一般财产性犯罪相比,行贿罪立法过于宽松,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处罚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力。如刑法规定如果行贿人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对行贿人依法从宽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行贿人的惩处,难以遏制不法包工头大肆行贿的势头。
预防包工头行贿的主要对策
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的特点和发生原因,为打击和预防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范权力变质和滥用。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引发行受贿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领导干部要加强监督,防止“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说了算。对此,一方面,要改变那种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将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规定权力的运行范围,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规范工程建设制度,铲除发生腐败的可能因素。建设部门应切实加强投资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从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方案的编制、工程手续的办理,到工程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发包,都要规范制度。一是评估制度。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一定要准确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润空间,让包工头觉得如果通过行贿方式中标会得不偿失,从而减少行贿现象的产生。二是监察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者、监理和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是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工程承发包、大宗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杜绝私下交易,实行阳光下操作,加强监督,从制度上铲除发生腐败的可能因素,不给行贿的包工头留下空间和缝隙。
建立和完善包工头诚信档案及行贿“黑名单”制度,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检察机关应帮助建设部门建立和完善包工头诚信档案制度,对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的守法经营情况记录在案,提高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廉政方面问题的包工头的信誉度,并把信誉度作为招标的参考,促使一些包工头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
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同时注意保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在建筑领域,检察机关必须“两手抓”,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机会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标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拳打击不法包工头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拦截工程款,利用职权向包工头索贿的主管人员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对包工头、有关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群防群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在建设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如剖析典型案例、进行警示谈话、组织诚信签名、讲法制课、参观监狱看守所等,增强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中行贿、受贿腐败行为。 (作者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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