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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与官面对面 法庭上把理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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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OChoU 发表于 2009-11-14 17: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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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副市长李荣灿向人大汇报工作时透露,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广州拟逐步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部门的负责人须直面市民质询,“如果是告市政府的,张广宁市长也可能亲自出席”。对此举,法律界人士有弹有赞,有人认为没有太多实际意义,有的则拍手叫好。(新快报2009年11月11日)" q6 [* ?( W5 n,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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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1 C8 U2 K$ e* T/ d( G+ Z  正如报道所言,此制度的出台,是基于“目前市民告政府,法庭上很难见到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身影,往往是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熟悉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民众应知这一问题实属普遍现象。在民告官时,行政机关或者委托外聘的律师a>或者委托从事本单位法制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绝大部分委托代理人虽然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却对具体的行政执法业务、执法程序不熟悉等基本涉诉事实不清,不能应对原告或法官的询问。事实上,“不清楚、不知道、庭后问问经办人再回答”等已经成为代理行政诉讼的“潜规则”。这既难以让原告信服,亦拖延了诉讼,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不知道情况的代理人代理效果当然可想而知。6 }; K4 z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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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3 d( T4 i/ F9 Q; i, b: V  有人认为行政首长出庭是作秀之举。他们或许要问,上述问题难道说行政首长出庭就一定能解决?毕竟他们也只能是某个方面的专家,而非法律专家。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专业化越来越强。不可能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每名公务员都像专业法律人一样熟知法律。恩格斯说,“任何人在自己的专业之外都只能是半通甚至于不通”。 但在法治社会中,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法律思维,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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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因此,行政首长(负责人)仅以对案件不知情是无法抗辩当事人诉求的,“装聋作哑”的应诉法宝在行政首长出庭时就彻底失灵了。' R! S6 W7 S* }- v- Z;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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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我们须知中国国情是“千难万难老大一重视就不难”。这个“老大”,就是指行政首长。具体到行政官司的应诉上亦是如此。行政首长、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和法律专业人员共同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提高他们对本部门执法水平和行政诉讼重要性的感性理解,而且有利于增强相对人在法庭上获得法律平等的心理平衡感,增进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利于行政争议的和解或协调解决。同时,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树立政府亲民、为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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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行政首长日理万机,这项规定难以落实。必须强调,行政首长,绝非只是正职一人,副职亦在其例。而我国普遍实施1正N副制度。或有人仍然较真,认为副职亦很忙。这真让人无话可说,一个法治社会,行政机关强调依法行政,而对行政机关来说除了执法(开罚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然也是重要的执法环节的延伸。难道说我们的官员降尊纡贵去趟法院,与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民众进行面对面说理、解释的时间都没有?这样的官员是称职的吗?1 `- l$ z- ?! a4 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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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说,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判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其实,纸上得来终觉浅,旁听与亲自坐上被告席当一次被告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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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提升政府法治形象、化解官民矛盾有百利而无一弊,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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