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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屡屡出现 为什么禁而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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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qTLRxJ 发表于 2009-11-14 18: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消息:天津消费者起诉侯耀华代言产品违法 法院正式立案
据报道,名人代言广告,几年前就成为焦点,前不久,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又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这10则点名批评的广告,涉及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这一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而且,11月9日上午,天津市一名市民已将侯耀华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侯耀华曾代言两种产品违法为由,要求销售产品的商场和侯耀华赔偿并向所有消费者道歉,法院已正式为该市民立案。据悉,这两种商品就在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批评的商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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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屡出现,尤以电视广告为重灾区,已成社会公害。尽管有论者给出不少建设性意见,也有《广告法》予以规范,但为什么禁而不止呢?这里我们不想针对哪位名人代言了哪些产品进行纠缠,只想请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法律专家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该由谁来监督执行?
关于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55条,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食品卫生法》第55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确实十分严厉,一旦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事”、极有可能会“倾家荡产”。
至于该法的监督执行,《食品卫生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行政监督,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充当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其次是行业监督,由食品行业协会充当主体。该协会为全国食品行业广大企业所组成的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在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第三为社会监督,由全体社会成员充当主体。具体来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行为,也一并受制于该监督体系功能的发挥。
现行《广告法》对于名人代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以追究责任。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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