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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拟增“参与人”责任 将明星代言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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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奔驰在哪 发表于 2009-11-20 15: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管理处副处长水志东透露,实行了15年的《广告法》正在修订中,对于最近频频曝光的代言行为,工商总局已经有了考虑,建议把“参与人”作为一个主体加入相关责任,以收入多少来区别广告代言和其他角色的不同责任。赵忠祥在“长城利脑心片”广告中,作为主持人出现,实质上就是一种“参与人”行为。“收取1000元的群众演员和收取100万元代言的明星,他们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社会后果不同,因此对待他们的违法处罚也是不一样的”。名人违法代言可能将按违法收入进行处罚。
水志东在看了中商联媒体购物委员会曝光的、由赵忠祥代言的“长城利脑心片”广告后指出,这个广告出现了患者现身说法,至少涉嫌违法违规,如果调查发现是假患者,就是虚假广告,涉嫌欺诈。一旦认定违法,依据现行《广告法》,工商总局可以据此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但其余人员如代言人、普通演员的责任,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更无相关的处罚措施。
水志东认为,代言人其实是一种通俗说法,更准确地应该说是“参与人”。代言人和在场的其他患者、观众、群众演员都属于“参与人”。虽然目前没法追究行政责任,但并不是说参与者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向“参与人”索求民事责任。(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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