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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刑事受害可获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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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良 发表于 2009-11-24 15: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法》明确了救助的一次性原则,即依法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救助后,同一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一般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救助。与此同时,救助具有补充性、抚慰性和应急性,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着力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办法》中要求的当前救助重点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此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参照《办法》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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