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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有关法规改进涉枪涉爆案件审理 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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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heqiu 发表于 2009-11-26 08: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2001年5月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贯彻实施《解释》,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解释》及其《通知》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解释》将“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仅限定为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没有包括行为人非法储存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的爆炸物以及来源不明的爆炸物,造成实践中对非法存放这些爆炸物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而爆炸物的危险性在于其自身,而不在于获得的途径,仅从爆炸物的获得途径上加以区分不科学,容易出现处罚上的漏洞,进而危害公共安全。
《通知》中规定的“生产、生活”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对“生产”的理解,有的认为仅限于合法生产;有的认为既包括合法生产,也包括非法生产,易导致各地审理案件时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
高法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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