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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一男子酒驾连续肇事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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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叶 发表于 2009-11-28 11: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周晓斌现年32岁,安徽寿县人。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晚,被告人周晓斌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桑塔纳”轿车回家。途中,轿车撞上骑人力车的黄某,导致黄某受轻伤,人力车损坏变形。被告人没有停车,驾车呈“s”形逃逸。轿车继续前行70米许,又撞上骑自行车的张某,致使张某受重伤。轿车又行驶500米许,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江苏牌照轿车,导致两车均损毁熄火。周晓斌得知有人伤势较重,遂弃车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经认定,周晓斌对三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晓斌酒后驾车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目前,法院尚未接到被告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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