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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避免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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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1岩 发表于 2009-12-1 18: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级别管辖通常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批复,虽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然也就无法上诉,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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