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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本质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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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01: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当代,法官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法官的本质进行了图解。    我们可以看到,最低等(坐标原点附近)的法官是牺牲者;随着裁判能力(横轴所示)的不断增强,法官表现为裁判者;随着调解能力(纵轴所示)的不断增强,法官表现为调解者;裁判能力和调解能力同时增强出现的交集,法官表现为调解型裁判者。  ·牺牲者  这种人是司法审判职业的奴隶,他们不能顺利地实现案结事了,却不明察自己在裁判能力或者调节能力,乃至这两种能力方面的缺陷,而是一味抱怨,以至沉沦。最终牺牲了个案的正义,也牺牲了自己的事业。8 Y5 b; w8 r; d" 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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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者  规则主义认为,我国目前处在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严格法治的规则一时还没有建立起来,普通民众对规则持的还不是诚恳地态度,因此,他们认为在中国要想真正地搞好法治建设,司法首先是应该更多地面对未来的问题,倡导规则之治,因此,直接适用规则而作出裁判。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对规则的诚恳态度。  ·调解者  思想上,主要考虑当事人的直接成本和收益,对社会公众对规则认识方面的不良影响则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行动上,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和老百姓家中,把调解工作做到“家”了。其结果必然“按下葫芦,浮起瓢”,相同的案件又将发生。  ·调解型裁判者  法官首先是一个裁判者,同时,也是一个调解者。法官必须完善自己的两种能力,并且取得一个衡平,才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提供有效司法来妥善解决纠纷。只有具备了良好裁判能力和调解能力的法官才是司法职业的时代骄子。这是当法官的最高境界,也是建构和谐社会所急需的人才。  分析模型不但表明了法官本质在不同层次上的表现,而且,它也是一个行动基本准则,为我们清晰明了地呈现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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