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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玉等3名贪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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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野个兔 发表于 2009-12-4 17: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年56岁的周玉,被捕前是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法院审理查明,周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1.5万元、美元2.4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在查扣其家庭财产时,发现尚有493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5000多欧元、3000多英镑、5000多澳元、3万韩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依法判决,周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现年55岁的王金祥,原任赤峰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规划局的全面工作。他受贿14起,受贿金额超过百万元。自治区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共追回赃款53.2万多元人民币、22774美元、22635欧元。
法院认为,王金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金祥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王金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现年58岁的刘凤祥,原任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赤峰市建设局副局长。其在任期间,大肆收受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高某、霍某等1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2万元。内蒙古及赤峰市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办该案件过程中,查获款项416万元人民币,包括涉案赃款5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凤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51.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提供自述材料,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刘凤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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