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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给雷经天的信》:评能否对中国“太阳能之父”法外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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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0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中国“太阳能之父”薛祖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站到海淀法院被告席上。清华大学向检察院发去的处理意见称,薛曾做出巨大贡献、并且公款已全部退还,希望从宽处理(据11月28日《新京报》,详情见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58/2006/11-28/021@225068.htm)。, p2 O8 Y; Z) T

1 _" E8 c% J6 ?) B8 Y  原本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由于被告人薛祖庆不是一个普通人而变得不普通了。薛祖庆的头衔颇多,“著名太阳能热利用专家、中国全玻璃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产业主要奠基人、清华阳光前老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太阳能之父’”。正因为如此,公众对是否应该依法定罪量刑意见不一,很多人认为应该对薛祖庆法外开恩。如果只是少部分人有这种看法也可以理解,可是实际上主张依法定罪的成了少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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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会有很多人这样认为呢?这是有深厚的思想渊源的。我们这个民族长期浸润于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从来就是主张对人进行等级区分的,尊卑、贵贱、长幼、亲疏泾渭分明,从无“人人生而平等”之说。这些思想在立法上就鲜明体现为因身份不同而刑罚迥异,在司法上就体现为等级特权: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就规定八种人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历经1600余年而相延不改,一直沿用到清代。由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来没有实现过,老百姓渴求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愿望只能寄托于《秦香莲》等戏剧里以及失意文人的小说里了。即使被某些人津津乐道的隋文帝严惩自己为非作歹的儿子所说的“谁也不许触犯法律!皇子也不能例外”,也只能作为小插曲,试想隋文帝自己犯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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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2 ?( @% N; K' o  我们中国人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愿望从来没有放弃过,哪个政权能够满足,这个政权就能永葆青春。抗日战争初期,在延安根据地曾经发生过屡立战功的红军将领黄克功枪杀女学生刘茜案,当时轰动一时,群众意见不一。毛主席致信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该案审判长雷经天说:“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毛泽东作为高瞻远瞩的政治家,坚决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并且请雷经天在公审黄克功大会上宣读这封信,向广大群众表明我党维护法制的决心,群众反响强烈,根据地面貌焕然一新。, u# {9 q. ~8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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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平等保护,法律平等保护社会成员权利;平等遵守,法律平等科以社会成员义务;平等适用,法律平等适用于社会成员;平等制裁,法律平等惩罚社会成员违法犯罪。社会成员无论功劳有多大、级别有多高、资格有多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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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史官吴兢在总结开贞观盛世的一代名主唐太宗治国安邦经验的《贞观政要》中引用古语“小人之幸,君子之不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我决无意要冒犯中国“太阳能之父”薛祖庆老教授之意,只是希望他能够体现长者风范,坦然面对法庭,也许他能够在中国法制史留下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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